封面新聞記者 黃曉慶
近日,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對內江市東興區某健康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這也是該局實施“春雷行動2021”以來查處的首起商業賄賂案。
經查,該公司為了獲取利益,與原內江市某醫院院領導達成共識,在其幫助下成功與內江市某醫院簽訂《醫院職工文體活動費用支付協議書》,成功謀取了交易機會並獲取了利潤,後以現金形式向該院領導行賄13萬元。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和第三款“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最終對該公司罰款13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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