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 VS 董事會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須設董事會。那麼,董事會如何組成?有哪些要求?職責如何?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設立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董事應予變更
三、律師關於股份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設立相關案例再現
1. 原告劉某龍原系被告重慶某某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並被聘任為公司董事,被告在重慶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備案公示的董事為原告及案外人方某、李某春、謝某、王某忠、楊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海為董事長。
2.2019年11月18日,原告及李某春、謝某、王某忠以及監事李某為共同在《重慶法制報》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發送《辭職書》,主要內容為:劉某龍、李某春、謝某、王某忠、李某為早已從重慶某某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且離職時已分別提出辭去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職務的申請,並要求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但公司一直沒有辦理,現正式通知公司,劉某龍、李某春、謝某、王某忠辭去公司董事,李某為辭去公司監事,謝某辭去公司財務總監職務,請公司於15日內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並形成決議,30日內辦理完畢工商登記的變更手續。
3.被告拒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到市場監管部門滌除原告作為被告董事的登記事項。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應聘到被告處工作,並受公司委派擔任董事。2018年3月19日,原告從被告處離職,並在離職時辭去了公司董事職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市場監管部門滌除原告為被告董事的登記事項,但被告均拒絕辦理。原告認為,原告擔任被告董事,雙方形成的是委託關係,原告有權單方辭去董事職務而無需被告批准。原告辭去董事職務後,被告理應辦理滌除登記。
4.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重慶某某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重慶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滌除原告劉某龍為該公司董事的備案登記。
[案例來源]
一審: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6490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董事應予變更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設立相關法律問題。
1.股份公司須依法設立董事會
股份公司股東眾多,不可能全部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故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依法進行公司的經營管理。
2.案涉公司應進行董事工商登記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公司董事是可以辭去董事職務的,且法律也未對董事辭職設立條件,故原告有權辭去董事職務,其辭職以向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被告的董事會成員原為七人,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春、謝某、王某忠四人已於2019年11月18日在《重慶法制報》公告聲明辭去被告的董事職務,此時被告董事會成員已低於法定人數,被告應及時召開相關會議選舉新的董事。被告應在選出新的董事後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備案登記以滌除原告的董事身份。
三、律師關於股份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分析與建議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機關,是公司的業務決策機關,負責公司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在公司內部組織機構中具有重要地位。本律師對股份公司董事會設立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董事會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作為一個公司內部機構,由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的全體董事組成。
2.董事會的人數
董事會人數應該適中,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董事人數通常為單數,可防止董事會在作出決定時出現贊成、反對各半的僵局,提高決策效率。
3.董事會成員可有職工代表
為保障職工的權益,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中可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需要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中不是必須有職工代表,公司法關於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