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百吉礦業事故造成21人遇難,法定代表人、總工等人分別獲刑

2019年1月12日,陝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礦業公司李家溝煤礦發生煤塵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日前,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包括法人、總工程師、礦長在內的多人獲刑。

神木百吉礦業事故造成21人遇難,法定代表人、總工等人分別獲刑

連採隊21名工人被困井下的工人身亡

據一審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12日16時30分許,連採隊隊長張某旭主持召開班前會,當班副隊長屈某田和班長李某廣安排具體工作,連採隊當班出勤26人,當班任務是在506連採面三支巷回採3個採硐,並進行運輸、放頂、支護等工作,然後在二區掘進。

9時14分,當班人員先後從副平硐乘車入井。約9時45分到達506連採面,在三支巷組織回採。連採隊隊長張某旭現場安排完工作後,於10時36分升井。13時50分,連採隊開始放炮強制放頂,放炮結束後,班長李某廣和3名爆破工升井辦理火工品退庫手續。完成退庫手續後,班長李某廣帶領1名爆破工再次入井到506連採面作業。16時24分,主平硐驅動機房膠帶機司機杭某某發現主平硐口有黑煙噴出,電話彙報值班調度員王某。王某立即查看,發現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通訊聯絡系統中506連採工作面信號中斷,立即通知張某旭查明情況。張某旭安排蔡某某駕車入井查看,蔡某某約16時40分從副平硐入井,沿506迴風巷向工作面前行,在506迴風巷約700米處,追上駕駛第6趟入井的C09號運煤車的餘某某,二人均感到巷道內粉塵大、能見度極差,呼吸困難。二人停車熄火,棄車升井。

16時25分,井下帶班礦領導楊某某發現507綜採工作面風流逆轉,粉塵較大,電話彙報調度室後,到506連採面查看情況,發現506迴風巷有2處密閉牆損壞,煙塵較大,於17時18分將情況彙報調度室。17時35分,總工程師屠某德到506連採工作面進風巷查看情況後彙報調度室:XX巷煙塵大、無法進入、情況不明。17時40分,礦調度室請示礦長鬍某貞後,通知井下所有作業人員撤離。經核對全礦當班入井87人,66人安全升井,連採隊有21人被困井下。

18時25分,礦長鬍某貞向神木市能源局電話報告了事故,並請求救援。相關部門逐級上報並立即組織救援。截止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時許,被困人員全部搜救出地面,但該21名工人已全部死亡。經法醫學鑑定:其中18名符合燒傷並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名符合胸部遭受鈍性擠壓致胸部塌陷、心肺功能障礙死亡;2名符合燒傷並熱空氣吸入引起呼吸困難致窒息死亡。在兩名死者遺物中各發現香煙一盒。

2019年1月12日事故發生後,百吉礦業及煤礦相關領導積極參與救援,調查和處理善後處理工作。1月13日救援期間,被告人張某鎖、屠某德、胡某貞、王某廷、牟某凱、張某旭均在百吉礦業接受公安機關詢問,1月14日救援工作結束後,被告人屠某德、胡某貞、王某廷、牟某凱、張某旭被公安局傳喚接受訊問。

神木百吉礦業事故造成21人遇難,法定代表人、總工等人分別獲刑

煤塵被引燃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為:事故類別為煤塵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506連採工作面和開採保安煤柱工作面採空區及與之連通的老空區頂板大面積垮落,老空區氣體壓入與老空區連通的巷道內,揚起巷道內沉積的煤塵,瀰漫506連採面,並達到爆炸濃度,在三支巷中部處於怠速狀態下的無MA標誌非防爆C17運煤車產生火花,點燃煤塵,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間接原因為:1.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採,開採老空保安煤柱。一是回採方案和506連採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設計的部分支巷位於採空區保安煤柱範圍內。

二是超出回採方案和作業規程中506連採工作面開採範圍,違法組織開採採空區煤柱。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一是506連採工作面主、輔運輸車輛均為無MA標誌的非防爆柴油無軌膠輪車,主運輸車輛由個人購買,自管自用。二是採用落後淘汰的巷道式開採工藝回採邊角煤,以掘代採、以探代採。三是二區邊角煤開採沒有獨立的進風巷,利用506進風順槽作為進風巷,垂直於506進風順槽掘進探巷,後退式單翼採硐回採,局扇通風,串聯通風。四是506連採工作面採用每採2-3個採硐強制放頂方式,放頂後工作面只有1個安全出口,工作面風流通過冒落的採空區迴風。

3.井下采掘工程違規承包分包,現場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將井下采掘工程分別承包給山東魯泰和煒源公司。二是將井下綜掘和連採工作面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煒源公司。三是百吉礦業、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煒源公司共同隱瞞採掘承包真相。四是沒有建立統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體制混亂,職責相互交叉,責任不明確。五是煒源公司組織機構不健全,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六是陝西魯泰作為山東魯泰在陝公司,並未將採掘承包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魯泰百吉項目部部分管理人員在百吉礦業煤礦擔任煤礦領導職務制止不力。

4.資料造假,蓄意隱瞞違法違規行為,逃避監管。一是506連採工作面開切眼東南部老空內巷道及開採情況,沒有出現在作業規程中,也沒有填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二是對專家“會診”檢查出的重大問題未落實整改。

5.礦井安全投入不足,職工培訓不到位,現場管理混亂。一是百吉礦業和煒源公司未配備鑽探設備和防爆運輸車輛。二是職工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有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現象。三是防塵設施不全。灑水管路未按規定延伸至所有作業地點;在進、迴風巷未安設自動控制風流淨化水幕等設施。

6.對隱蔽致災因素沒有進行治理。一是對於已經探明的碳窯溝老空存在的大面積懸頂等安全隱患未進行治理。二是掘進巷道9次打通老空後,沒有退回並未按規定構築防爆防水閉牆。

7.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存在漏洞。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88萬元。

事故發生後,百吉礦業、煒源公司與本案中21名死者家屬達成補償協議,補償21名死者家屬約3200萬元,已履行到位,並得到全部死者家屬諒解。

神木百吉礦業事故造成21人遇難,法定代表人、總工等人分別獲刑

包括法人在內的多人承擔責任

被告人張某鎖身為百吉礦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安委會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雖其不直接主管生產、安全工作,但將井下采掘工程違規承包分包,導致管理體制混亂,職責相互交叉,責任不明確,現場安全管理失控,且其將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日常工作委託於總工程師屠某德,對屠某德的工作及其他生產、安全責任人員監督不力,疏於管理,故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被告人屠某德作為百吉礦業總工程師,分管公司生產技術部、通防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同時在張某鎖領導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技術日常工作,管理魯泰公司項目部和煒源公司,並直接管理本次事故發生的506連採面。該屠未正確履行總工程師職責,對506連採連採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無軌膠輪車違法進入老空區組織回採、開採老空保安煤柱、向監督管理部門隱瞞相關問題、隱蔽致災因素沒有治理等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胡某貞系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黨支部書記、經理,同時擔任煤礦礦長職務,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生產管理、安全保障、隱患排查等。其未正確履行礦長職責,對506連採面使用非防爆車輛違法進入老空區組織回採,開採老空保安煤柱制止不力,沒有對採空區頂板大面積垮落、有害氣體湧出等隱患進行徹底排查,對安全隱患整改監督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張東旭系煒源公司股東、百吉礦業掘進隊長,是本區隊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對本區隊在巷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該張未正確履行掘進隊長職責,明知超出回採方案和作業規程中506連採工作面開採範圍而進入老空區組織回採,開採老空保安煤柱;明知無MA標誌的非防爆車輛進入煤礦違法而不予制止。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雷廷、牟建凱系魯泰公司百吉項目管理人員,同時擔任煤礦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職務,其未正確履行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職責,對採空區頂板可能出現的大面積垮落、有害氣體湧出等安全隱患整改監督不夠,對無MA標誌的非防爆車輛進入礦井制止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陳某平系煒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全面工作,其雖不直接負責生產作業,但明知煒源公司無採煤資質卻違規承包百吉礦業邊角煤採掘作業,且對無MA標誌的非防爆車輛進入煤礦知而不管,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被告人宋某平、張某峯雖不直接主管生產作業,但作為百吉礦業股東,且宋某平為安委會成員,也參與公司管理,對安全生產、管理負有監督義務,其對生產不聞不問,對違規行為未加以阻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鎖、屠某德、張某旭、胡某貞、王某廷、牟某凱夥同原審被告人陳某平、宋某平、張某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終審判決為:張某鎖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胡某貞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王雷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牟建凱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來源:二三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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