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今天(2月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有關情況。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生態環境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條例》對排污單位應承擔的污染治理責任進行了規定,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條例》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央視新聞)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