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出台《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滿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限制住。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完善政府公開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從基本定位、收費標準、收費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費用。根據《管理辦法》有關數量、頻次的規定,絕大多數申請人的正常申請不受影響。
據悉,這一規定旨在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2019年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足中國實際、吸收借鑑有關國際經驗,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收費規定基礎上,將收取信息處理費確立為必要的調節手段,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確立了兩種收費標準,並細化了具體計收方式。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
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種方式是按件計收,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的不收費,10件以上的部分收取費用。第二種方式是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同一申請人每件申請獲取政府信息30頁以下的不收費,30頁以上的部分收取費用。
記者瞭解到,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少數申請人多次反覆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高發,特別是個別申請人圍繞一些事項提起數百件、數千件甚至數萬件申請,嚴重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專家表示,出台《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滿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限制住。
同時,新規也是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相關行為的需要。實踐中,各地分散制定的收費標準不一、收費方式可操作性不強,既不利於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行政爭議。《管理辦法》既規範引導申請人,也規範約束行政機關。
根據《管理辦法》,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可以實現線上繳費和線下銀行網點繳費,收費方式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收費行為的監督,是確保《管理辦法》得到準確執行的關鍵。《管理辦法》要求,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彙總,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