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1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國家開發銀行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龍某軍利用職務便利,於2011年至2017年間,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錢款1842.78萬元和一套房產(購買價格為7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龍某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其被扣押的錢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收受的房產變價後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京02刑初143號)顯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檢職檢刑訴〔2019〕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軍犯受賄罪,於2019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在庭審前向法院提交了龍某軍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龍某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龍某軍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於2011年至2017年間,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部、王某1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842.7764萬元、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7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某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1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張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0萬元以及江蘇省海永鎮綠島江灣城小區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人民幣77萬元)。案發前,被告人龍某軍先後將收受的250萬元退還給張某1。
(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龍某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部在項目招投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單位時任總經理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0.085萬元及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1104萬元)。
(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某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機房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北京市×××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
(四)2017年間,被告人龍某軍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項目的臨水、臨電等事項提供幫助。2017年11月,龍某軍收受北京市×××公司下屬工業工程公司經理王某1給予的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581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龍某軍於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查獲歸案。龍延軍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全部涉案贓款贓物已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龍某軍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並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龍某軍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的量刑幅度適當,被告人對此沒有異議,法院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予以採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龍某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的錢款,其中人民幣一千五百九十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四元作為贓款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衝抵罰金,餘款及其他未移送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三、江蘇省南通市綠島江灣城×××房產變價後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佈的文章披露,龍某軍1983年大學畢業後一直在銀行系統從事信息技術工作,1999年到發案單位任職,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同事普遍評價他是“有想法、有幹勁、有能力”的技術型幹部。因為懂技術且人“靠譜”,龍某軍於2008年被所在銀行委以重任,作為甲方項目經理負責主持該行在京數據中心基建工程項目。
龍某軍和張某約好時間地點,各自開着車碰面,張某把裝滿現金的布袋子或者紙箱子交給龍某軍,有時候100萬元,有時候150萬元,龍某軍既不清點,也從不與對方寒暄,收下錢後直奔郊區別墅,將賄賂款放進庫房。龍某軍在郊區的別墅曾兩次失竊,雖然小偷並未發現其中存放的鉅額現金,但龍某軍絲毫不敢大意;又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將收受的現金轉移到該房屋的地下室裏藏匿。案發後,辦案人員起贓時發現這些被藏在地下室的現金碼放得整整齊齊,甚至連外面的熱縮膜也未被揭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