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行為
近年來屢見不鮮
江蘇無錫一男子
因工作不順心
先後3次將水桶、槓鈴、花盆
從18樓扔下
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工作不順心 3次從18樓拋物
據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肇事者蔣某家住在江蘇無錫市某小區28號樓6層,為發泄不良情緒,先後在2019年11月19日、27日以及28日,3次將水桶、槓鈴、花盆從18樓扔下,造成兩輛車損毀,並造成小區居民心理恐慌。
在第三次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小區監控視頻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蔣某。歸案後,蔣某對自己3次高空拋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四月,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蔣某提起公訴。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蔣某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拋物會涉嫌哪些罪名?
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民法典中關於高空拋物的規定,與即將廢止的侵權責任法中第八十七條比較,有了重大改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這一條強調了高空拋物是一個違法行為,強調了實際上事件的性質,不單純是一個民事侵權,有可能是一個刑事犯罪。”
最高法出台意見: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或以
故意殺人罪論處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其中要求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行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等五種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擬對高空拋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審稿的新一輪徵求意見已經於日前結束。
對於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一直在調整和完善,法律層面有跟進。
所謂心情不好,宣泄情緒
絕對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
拒絕高空拋物、墜物
只有全社會形成共識
我們頭頂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編輯:朱美蓉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