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於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白靜涉嫌於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業務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套取國有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後白靜用其中1.6億餘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亞市購買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白靜於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緝超過一年未到案。檢察機關根據證據和查封情況,本次對其中購買資金為1.4億餘元的9套房產申請沒收。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白靜實施了貪污犯罪行為,並逃匿境外,被通緝一年後未到案。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高度可能來源於白靜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套取的國有資金購買,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予以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