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了一大批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依法監督、糾正了一些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針對這些違法行為,結合生態環境部門肩負的行政職責,筆者提出以下履職建議。
一、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賦予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職責。
一是要全面履職。最高人民法院第137號指導性案例明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以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機關是否充分、及時、有效採取法定監管措施,以及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作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部等部委《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也認可了上述履職盡責標準,明確:“對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斷和認定,應以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定職責為依據,對照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是否全面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護為標準。”而在實際工作中,有少數生態環境部門習慣於單一運用罰款等常規手段,對按日連續處罰、停產限產、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手段的運用不足。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某種違法行為必須要配套適用這些監管手段時,不全面運用這些監管手段就可能被認定為不依法履職。
二是要準確履職。以危險廢物領域的代履行制度為例,如果排污單位未履行危險廢物處置義務,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組織代履行時,要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三日前催告、代履行時派員監督、代履行完畢後組織各方在執法文書上簽字等程序依次進行。因此向排污單位送達決定書是實施代履行的第一步,如果生態環境部門以沒有代處置費用預算為由,不完整實施代履行程序,就可能觸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在實踐中,生態環境部門準確把握代履行的實施程序是依法履職的關鍵所在。
三是要及時履職。關於及時履職的問題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領域比較突出。一是對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有的生態環境部門往往忽略了在排污單位拒不履行行政命令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二是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的生態環境部門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導致處罰決定失去強制執行力。這個問題提醒生態環境部門: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超出履職期限也將引發履職風險。
二、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配套完善相關制度和操作細則。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授權以及對法定職責的規定大多是概括性的。例如,污染環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不依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組織代履行,但對代履行的費用由誰墊付未作出具體規定。而在實踐中,費用問題恰恰是影響代履行實施的核心問題。行政機關要履行這一職責,就應當對代履行的具體操作流程進行細化,包括能否在生態環境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代履行費用等細節問題,使代履行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對法律、法規概括性規定進行細化,既是行政機關自我加壓、自我約束、提高執法水平、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明確履職標準、履職路徑,減少履職風險的有效手段。
三、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保持雙向溝通和良性互動。
在日常工作中,生態環境部門要落實《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主動與檢察機關對接,在依法履職的要點上多聽取檢察機關的相關建議。如收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更要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與檢察機關取得聯繫,主動與案件承辦檢察官溝通,明確檢察機關提出的履職要求並立即開展相關整改工作。而檢察機關也可以在環保業務領域多與生態環境部門溝通,避免因對專業領域瞭解不透徹以及行政機關履職進展不清楚導致發出的檢察建議不精準、不全面的問題。通過這種雙向溝通,實現優勢互補和良性互動,協力守護綠水青山。
(作者單位:湖北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