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精神殘疾人擅闖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法院判決運營方承擔相應責任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尹杉)精神殘疾人擅闖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作為運營方的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日前,鄞州法院首個適用《民法典》新修規定的案件宣判,運營方因未盡到充分警示義務,被判決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8年某一天的18時40分,精神二級殘疾人張大爺行至寧波某高速路口收費站,試圖進入高速公路。收費站管理人員立即進行言語勸阻,並在勸阻過程中發現張大爺“神情呆滯,手舞足蹈”。

張大爺對言語勸阻沒有做出回應,只是站着不動。隨後,管理人員到車道崗亭打電話報警,此時張大爺仍滯留在收費站道閘口。幾分鐘後,張大爺突然穿過收費站,跑上了高速公路。監控中心立即通知養護站上路巡查。

19時10分許,王先生駕駛機動車路過,因天氣惡劣,未能及時發現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張大爺,發生碰撞,造成張大爺死亡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10分鐘後,養護站人員到達現場。

經交警部門定責,張大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隨後,張大爺家屬與王先生及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

之後,張大爺家屬以運營方疏於管理,未對行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為由訴至鄞州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保險公司和王先生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應確保道路通行的暢通性及安全性,採取足夠措施並充分盡到警示義務,禁止及阻止行人等進入高速公路。本案中,運營方管理人員在發現張大爺試圖通過收費站閘道進入高速公路時,雖採取了呼叫的方式進行勸離,但其在勸離過程中已發現張大爺表現為“神情呆滯、手舞足蹈”,對幾人的言語勸離毫無反應,處於精神異常狀態。管理人員應該意識到張大爺極有可能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無法預見進入高速公路系極端行為且具有巨大風險,理應對精神異常的張大爺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其進入高速公路。

此外,張大爺雖在管理人員言語勸阻後暫時停下來,但仍滯留在收費站道閘口,隨時可能進入高速公路。被告管理人員言語勸阻後即離開張大爺身旁,放任張大爺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進入高速公路以致發生事故。

綜合以上因素,鄞州法院依法判決運營方對張大爺的死亡後果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並承擔認定損失的20%。

作者:董小芳

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