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話説“無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間聚餐,總是離不開飲酒,而因飲酒後共同飲酒人死亡或受傷而發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近年來,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後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期,金華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共同飲酒的損害賠償案件,需引起大家注意。
王某某與李某某、謝某某系同事關係。2020年3月8日下午六、七時,王某某到李某某、謝某某共同居住的房間內飲酒,開始時謝某某做菜,李某某與王某某同飲,先飲用李某某家中的高粱酒,後更換酒杯飲用楊梅酒,期間李某某為王某某加過幾次酒,后王某某飲酒過程中曾站立不穩摔倒,李某某、謝某某將其送回家,並將其交給其妻子後離開。其妻子將王某某扶到牀上睡覺,自述期間曾聽到王某某打呼嚕,第二天早晨6時左右,其妻子發現其臉色發青,牀上有嘔吐物,撥打急救電話送到醫院時王某某已死亡。其妻子支出醫療費1287.34元。
其妻子認為王某某的死亡結果與李某某、謝某某不斷勸酒敬酒、未盡到勸誡注意義務、未採取恰當的救助措施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過量飲酒會對飲酒人的身體造成不良影響,同時會降低甚至喪失飲酒人的分辨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讓飲酒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較平時更大危險。
本案中,王某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狀況應有充分了解,應當清楚認識到過量飲酒給自己帶來的危害,而飲酒與否及多少主要由其自主選擇和決定,且鑑定顯示其具有心臟疾病,但其未充分考慮自己酒量大小及身體狀況過量飲酒,導致“在心臟病基礎上,因乙醇中毒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的結果,其自身應對此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第一被告作為與王某某共同飲酒場地和酒水的提供者,應對參與飲酒者的安全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第一被告期間與王某某共飲高度白酒併為其加酒,且期間還更換其他酒類,王某某在飲酒期間已站立不穩而摔倒呈醉酒狀態,第一被告此時未能採取幫助其醒酒、減輕醉酒程度的適當措施,送其回家後亦未向其家屬充分告知其飲酒情形及醉酒程度,故應認定第一被告未能盡到必要的照顧、扶助和通知義務,對王某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被告作為同飲者,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在有他人同飲情況下飲酒的數量應超過單獨飲酒,故同飲者因此負有防止其他同飲人陷入不安全境地的注意義務,且第二被告在發現王某某已飲酒過量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並盡到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被告李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5萬元。
二、被告謝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2萬元。
律師説法
普法君提醒
“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飲酒已經成為千百年來人們親友聚會、工作應酬中加強溝通、增進情誼、改善關係的常見方式,但是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同時,在多人共飲場合,對其他共飲人要做到不勸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時,應盡到通知家人、安全護送、及時救治等注意義務。作為飲酒人,應牢記並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還應互相提醒。作為社會大眾,亦應改變勸酒灌酒陋習,適度飲酒。
法條鏈接
(感謝義烏市人民法院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