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執行、接訪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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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報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週年工作情況併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答覆》對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連任情形、參審範圍、參審規則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答覆》明確,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曾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職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曾在基層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不得在與原任職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同級、同轄區的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覆》細化規定公民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間,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撤銷或者刪除失信信息後,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從調研情況看,個別地方把“人民陪審員”當成“人民調解員”,有的地方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送達、化解信訪、執紀、監督、法治宣傳等多項工作。《答覆》強調,人民陪審員履行的是法定審判職責,不具有送達、執行、接訪等業外職能,人民陪審員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上述做法不僅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設計初衷相違背,還損害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嚴肅性。(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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