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挖出文物 盜竊倒賣一條龍 這三隻“黑手”落入法網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建築公司土建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偶遇”古墓葬內的文物,不及時向相關單位進行報告,反而想辦法私自出售倒賣。近日,成都錦江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倒賣文物罪案,三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八個月到四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成某學和成某明是建築勞務公司土建施工人員,鄧某某是機械司機。2020年9月11日,成某學、成某明、鄧某某在項目土方施工中,挖掘出一座古墓葬內的宋代文物陶俑、陶罐共計8件(套),後三人將上述文物秘密轉移藏匿。
一個月後,該項目施工隊再次挖出兩塊刻有“墓誌銘”的明代墓碑,現場管理人員凌某某、倒場管理人員葉某某通過鄧某某聯繫賣家,以1800元的價格售出墓碑。
當年底,該項目施工人員再次發現古墓,成某明和鄧某某迅速將古墓內的13件明代文物進行轉移,並對古墓進行回填。後民警接到報警達到現場,成某學、成某良交出藏匿文物13件。
經鑑定,成某學、成某明、鄧某某盜竊、倒賣的文物中,含11件(套)三級文物、1件(套)二級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較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成某明、成某學、鄧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盜竊國有文物,其中被告人成某明、鄧某某盜竊二級文物1套,三級文物14件(套),一般文物4件,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成某學盜竊三級文物4件,一般文物4件,數額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其中,被告人成某學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文物,卻予以窩藏,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鄧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情節嚴重,另構成倒賣文物罪。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成某明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成某學因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倒賣文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法官提醒
城市更新發展離不開工程建設,但需注意的是,我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的一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先配合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考古調查與勘探。施工過程中若發現文物,須立即向施工單位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任何人員或單位都不得瞞報、遲報、漏報,不得哄搶、私分、藏匿。若因一時貪念盜竊、倒賣文物,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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