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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發佈自媒體抄襲文章算不算侵權?法院:要看是否遵守“避風港”原則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在帶來海量信息資源的同時,也對網絡侵權的監控帶來了巨大挑戰。近日,四川自貿區法院(天府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成都某傳媒公司認為某網站縱容自媒體平台抄襲,網站則辨稱在接到起訴材料後在第一時間刪除了涉案文章。法院審理認為,網站在得知自媒體發佈的文章涉嫌侵權後,已經採取了必要措施,符合“避風港”原則,駁回了傳媒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介紹,本案中,成都某傳媒公司認為某網站縱容自媒體平台抄襲,照搬、照抄該公司創作的一篇文章及七張圖片,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要求該網站立即下架侵權作品,在其置頂位置連續三天發佈致歉聲明,且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該網站辯稱,其無侵權故意,在接到起訴材料後已經及時刪除涉案文章,且涉案文章、圖片系由網絡用户自行發佈,網站僅為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並未實施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上述網站在得知自媒體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後,採取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適用避風港原則,不應承擔傳媒公司主張的民事責任,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不成立。

四川自貿區法院(天府新區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成都某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

該案承辦法官解釋,“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為了精準的識別侵權行為的存在,並平衡網絡用户與權利人的利益,“通知-刪除”“避風港”規則中的“通知”應當是“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可根據“有效通知”初步判斷侵權的可能性,並採取必要措施。本案對“有效通知”條件的明確,有利於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户之間的利益,也有助於為權利人在網絡投訴中提供正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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