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民代表:建議切實落實法律規定 規範直播帶貨領域亂象
正義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龔雲飛)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律師,做客由檢察日報正義網聯合今日頭條舉辦的線上微訪談活動,向網友分享自己今年帶來的議案和建議。
正義網:您好,非常感謝您參與由檢察日報正義網和今日頭條聯合開展的微訪談活動。作為法律界的全國人大代表,您今年將主要關注哪些問題?
劉守民律師:檢察日報正義網和今日頭條的網友們大家好,非常高興第二次來到微訪談。
這次兩會我主要關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關於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有條件封存或消滅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已經成為現代法制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消滅、封存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試點活動雖已取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但由於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種問題和困難。因此,為了推進社會治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建議修改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
第二個方面涉及到直播帶貨領域的相關問題。在剛剛過去的2020年,直播帶貨成為消費新熱點,在直播帶貨市場繁榮的同時,廣告代言人認定、虛假宣傳認定、名人代言尤其是專家變相帶貨,以及現有法律法規適用方面,仍存在許多重大問題,有些還屬於基礎性、根本性問題。我今年的其中一條建議是關於這方面的。
第三個方面是激活人身保護令制度。為更好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我建議有效激活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正義網:在信息網絡時代,犯罪記錄被濫用加劇了有犯罪記錄人員的就業和生活困難。為了更好保障該類人員的權益和工作契機,對於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前科消滅制度等,您有何建議?
劉守民律師: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和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和加強社會治理,也有助於維護有犯罪記錄人員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建議從根本上考慮適時修改、完善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修改相關法律,完善、擴大輕罪記錄封存的範圍。建議適時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一方面可考慮在刑法中設立未成年人特殊規定,進一步確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滅原則。另一方面將目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封存規定擴大適用於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所適用刑期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區別。
(二)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直接消滅制度。建議在刑訴法中直接規定,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後,視為無刑事前科。在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條款,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後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等。以法律形式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進行確認,給犯罪後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會提供保障,可以避免其某些“資格”的喪失和人格遭受歧視,切實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原則。
(三)建立成年人輕罪記錄附條件消滅制度。可考慮規定,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且在此後一定期限內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經本人和特定主體如街道基層政府、公安派出機構、所在工作單位、地方檢察院、工會組織等申請,由法官審理、調查、認定,或委託犯罪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依據一定程序宣佈消除其刑事污點,作出決定撤銷其犯罪記錄,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
(四)明確輕罪記錄消滅的例外情形。對構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取消其前科;對雖然是偶犯、初犯,但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即使其被判處的刑罰符合犯罪記錄消滅規定,也可由法律明確禁止消滅其犯罪記錄。
(五)嘗試建立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制度。在犯罪記錄封存和消滅制度之外,可以考慮設置一定的嚴格條件,適當限制犯罪記錄的公開範圍,為真正迴歸社會的刑事前科人員創造更好的環境條件。
正義網:當前,直播帶貨成為消費新熱點,而名人帶貨中產品質量不過關、虛假宣傳、消費者維權難等現象也隨之暴露。名人直播帶貨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規範?
劉守民律師:2021年中國網絡視頻行業用户規模十分龐大,同時明星、網紅、專家代言帶貨數量激增,隨之而來的是由於虛假內容引發的糾紛不斷。為進一步引領我國直播購物和網絡購物行業的發展方向,有效杜絕直播行業亂象,重塑行業生態,規範形成健康良性的市場秩序,提出建議如下:
(一)切實扭轉“廣告法不咬名人”的現狀
依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應切實落實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包括名人在內的違法代言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二)從帶貨性質和範圍上約束害人“磚家”
首先,及時出台政策或紀律要求,明確具備一定職稱或任職資格以上的專家進行非廣告宣傳活動應侷限於公益領域,不得參加非公益性質的商品宣傳帶貨活動,不允許利用活動謀取商業利益,不允許虛構誇大產品特性,不允許將專家形象用於公益活動之外的商業廣告宣傳,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違反者降低或取消其職稱、任職、待遇等專家資格;其次,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出台司法解釋,對專家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非公益活動,依法認定為廣告行為,納入現行廣告法的規制,對專家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建立違法代言黑名單制度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建立統一的直播帶貨違法舉報及維權平台,對在直播帶貨、參加非公益活動中有虛假宣傳行為的名人主播、專家除進行嚴厲經濟處罰之外,還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震懾力。
(四)依法追究違法代言、帶貨名人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一是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合理認定代言、帶貨名人專家與他人的共同侵權過錯,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代言、帶貨名人專家構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身份時,對其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認定為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代言、帶貨行為的政府監管,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首先,要提高直播帶貨平台准入門檻,加強產品質量審核,健全合規內控制度,完善自身監管措施;其次,應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活動,建立協同治理機制,共同織牢監管網絡體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再次,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台、經營者與主播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台、經營者、主播的審核、監管力度。
正義網:近年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對於家暴防控工作,您認為該如何更好地進行?
劉守民律師:家庭暴力是嚴峻而普遍的社會問題,國內部分廣受關注的家庭暴力案件衝擊着公眾視野。據有關資料介紹,中國相當一部分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女、兒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範疇。該法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為此,立法建立了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今年我的建議聚焦在如何有效激活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更好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建議如下:
(一)明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強制報告義務,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
(二)建立各部門機構之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聯動機制。
(三)法院應設立專門機構,建立特定機制,確保人身保護令的及時受理、審查和裁定。
(四)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維護和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和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外,還要送達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執行,或可考慮明確賦予物業服務企業的協助配合義務
(五)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人的打擊力度。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或拘留。涉嫌構成犯罪的,可將違反保護令的情形作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多措並舉,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一是在訴訟程序中不斷豐富和改進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一些離婚、贍養、撫養、探視、監護權、收養、繼承等民事糾紛往往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由同一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案情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二是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審查認定的事實作為判別過錯、財產分割、變更撫養關係、確定探視方式等的重要參考因素,優化預防與懲罰功能。三是對受害人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的,依法認定其行為具有防衞因素,從輕減輕量刑,以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四是廣泛宣傳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和社會穩定。#法律視角看兩會# #代表委員面對面#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