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三昌成外逃貪官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第一人

   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提到了這個“首次”。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80歲的程三昌曾任河南省政府駐香港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308萬餘元,2001年2月逃往境外。2002年,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但程三昌至今沒有歸案。

   最高檢辦公廳副主任馬騏介紹這起案件的最新進展時表示,2020年,最高檢指導河南省檢察機關對程三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提起公訴,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辦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辦理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建立後,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毛立新介紹説,刑事缺席審判是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和判決的特殊訴訟制度。立法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需要,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特殊案件,得到及時處理,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同時,對潛逃境外的犯罪分子及時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以彰顯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

   “此案是在我國嚴厲打擊腐敗犯罪、加強境外追逃追贓的背景下,對於外逃貪官首次啓用缺席審判程序,標誌着這項制度被激活,必將對類似程三昌的外逃貪官產生強大的威懾作用。”毛立新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宗勝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貪官外逃後,目前可以使用幾種手段對其追責,比如發佈紅色通緝令追逃,在國際公約、引渡條約框架下進行引渡,或由我國根據移民法等規定進行遣返,或由所在國起訴、審判,解決追究貪官的刑事責任問題,或通過勸返讓其回國自首。

   “修改後的刑訴法實施之前,是不能對外逃貪官適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李宗勝説。

   兩名接受採訪的法律界人士介紹説,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和從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缺席審判制度前,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家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後未按要求歸案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外逃的貪官,可以請律師,如果不服判決,有權上訴。外逃貪官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缺席審判過程中,外逃貪官被抓回來了怎麼辦?主動投案怎麼辦?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如果判決生效了,外逃貪官才歸案怎麼辦?根據刑訴法規定,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的,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李宗勝律師表示。

   毛立新表示,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在程三昌涉嫌貪污犯罪一案的審理中如何操作落地,都值得進一步關注。

   本報北京3月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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