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梅匯處〔2020〕1號)顯示,中芯壹號電子科技(廣東)有限公司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印發)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對其罰款42.22萬元人民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兑,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從事對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應當一致。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