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裴潔 唐健)太湖流域已全面進入十年退捕期,但在湖鮮誘惑和利益驅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頂風作案,非法捕撈太湖蝦1000多公斤,獲利36萬餘元。日前,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江春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今年3月的一天,江春主動找到胡華、劉明,提出到太湖捕撈太湖蝦賣錢的想法。胡華、劉明二人明知太湖退捕後不能捕撈,但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還是同意加入。
幾天後,3人購買了一艘快艇,先由胡華和劉明墊付資金,約定賺錢後3人平攤費用。為解決快艇停靠問題,江春在河堤處挖出一個位置,並用篷布遮蓋偽裝。有了捕撈船,3人通過電拖網配合其他漁具捕獲魚蝦。後來,江春為打開銷路還找來了魚販易強。
4月4日晚,這支非法捕撈小分隊明確分工後,開始第一次捕撈。從當日21時至次日3時許,小分隊捕撈太湖蝦160餘斤賣了近1.4萬元。
嚐到甜頭的幾人因人手不夠,便通過劉明找來其弟劉天幫忙,每參與一次,支付500元酬勞。除惡劣天氣和行政部門嚴查時段外,小分隊幾乎每天半夜都在捕撈太湖蝦。
今年4月,公安機關接到羣眾舉報,稱有人在太湖裏非法捕撈魚蝦。警方聯合太湖漁政部門展開偵查。5月1日,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江春等人,查扣太湖蝦230餘斤。經過循線追尋,同日一併抓獲收贓運輸的易強。
今年8月,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孫豔麗仔細審閲案卷,發現5人已形成一條集捕撈、運輸、銷售為一體的灰色產業鏈,非法捕撈太湖蝦1000多公斤,從中獲利36萬餘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江春、胡華、劉明、易強在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太湖水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遂於今年9月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4人提起公訴。考慮到劉天系受僱用參與非法捕撈,不領取高額工資或利潤分成,且只負責撿蝦工作,情節輕微,檢察機關對其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相應行政處罰。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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