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0月30日,證監會正式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等。上述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明確了基礎制度的生效日期為11月15日。
對於在北交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文件提出:
發行人應當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且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依法規範經營。
關於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文件提出: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滿一年,且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的,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併計算。
轉板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附: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