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新司法解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將提高15%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3月25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最高法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説,最近幾年,隨着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及獲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發佈的《解釋》對原有《意見》進行了細化和修改。
王振宇介紹説,相比《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王振宇表示,《解釋》適當提高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意見》規定為35%以下)。《解釋》同時規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王振宇説。
值得關注的是,《解釋》以列舉的形式對“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鑑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對此,最高法賠償辦二級高級法官蘇戈解釋説,關於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無論在民事侵權,還是國家賠償領域,都是公認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難點問題。此前學術界或是司法實踐中,大多采用設定若干主觀考量因素的辦法,來衡量個案中的精神損害程度,從而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如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等情節,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等。
《解釋》在規定以上主觀考量因素的同時,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結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相關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實踐、社會公眾對於法定侵權情形所致後果的普遍認知,首次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情形予以列舉,藉此指引法官在個案中作出更為公正、合理的判斷。
此外,《解釋》還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於一千元。賠償請求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少於一千元,且其請求事由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情形,經釋明不予變更的,按照其請求數額支付。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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