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強迫學生轉賬240元,法院判決最高刑期入獄四年

“素質教育;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裏是缺舟也渡人”

法律判決都是有法可依的,只不過有的時候可能根據量刑和定罪的關係,產生一些糾紛。

日前,陝西西安當地的一法院就一起搶劫案做出了宣判。

兩男子強迫學生轉賬240元,法院判決最高刑期入獄四年
被告王某和郭某,是陝西西安當地一家美髮店員工。

在去年9月份的時候,兩人喝完酒之後合謀在路邊攔截學生。(系當地某學院的學生)

第一次,強迫對方轉賬40元。(被告表示因為是老鄉讓其少轉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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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攔住了兩批學生,對方被迫轉賬200元。

兩次合計240元。

在進行第三次作案的時候,對於學生進行了毆打, 被趕到的民警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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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舟:

案件目前已經進行了宣判。

法院認為兩人犯搶劫罪成立。

其中,郭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一個月,判處罰金5000元。

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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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單獨拿出一篇來講這個問題,就是因為以前上道德法制課的時候,就對於這個事情記憶深刻。

07年的時候,一男子打劫毫無防禦能力的小學生,雖然只到手了5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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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然構成搶劫罪被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00元。

因為我國對於搶劫罪,認為是最嚴重的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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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更重要的是,金額是一方面,懲罰的是這種行為。

搶劫沒有獲益,都算是搶劫未遂罪,更不用説是拿到錢了。

(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

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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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些甚至是判處到十年以上乃至死刑。(如下)

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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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搶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的要求是不同時間,不同作案地點)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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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以,明白了麼?有的時候,真的是要對於法律產生尊重,同樣的也不要試圖混淆一些概念。

搶劫罪和搶奪罪也不同。

搶劫罪不但是侵犯了財產還包括公民的權利,搶奪罪是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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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我們説了主要是面對面的暴力脅迫行為(沒有金額要求);搶奪罪是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答疑解難,才是最好,最正確的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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