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4月12日電 (記者 王嘉程)香港特區立法會《2021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12日續召開會議。根據特區政府的建議修例,凡律政司司長就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而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律政司也可於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
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律政司如果要啓動程序,必須要有足夠理據,並非隨意提出,屬於嚴謹的程序。尤其過去有議員被依法認定違反誓言,但因已超過議員開展職務6個月內提訴訟的時限,令有關人士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對香港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是次修例是填補相關漏洞。
他並指出,修例還加設了“越級上訴機制”,有利於儘快處理訴訟,完成終審決定,相信可以平衡議員及香港的利益。
多位議員關注停職議員薪津問題。議員謝偉俊在會上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中列明,若有人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則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亦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但香港現在卻仍未有清晰指引列明,若區議員被停職,薪津是否同被暫停發放。
就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稱,民政事務局正研究行政機制,以處理薪津安排,稍後會作出公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