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新華社杭州11月22日電(記者吳帥帥)因為被動物園要求採用“刷臉”方式入園,遊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決定以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提供服務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20日,這一涉及公民生物識別信息採集的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户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此後,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該案由於涉及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採集、使用等問題,受到輿論廣泛關注,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客户在辦理年卡時,野生動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購卡人需提供部分個人信息,未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規定,客户的消費知情權和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決定提供指紋等個人信息而成為年卡客户。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
但是,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兵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此外,審理中未發現有證據表明野生動物世界對郭兵實施了欺詐行為。
綜上,富陽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判決後,原告郭兵表示,由於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將考慮針對這部分訴請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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