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刑事案件的羈押率有所下降,檢察機關也根據‘少捕慎押’原則為降低審前羈押率開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目前羈押率依然偏高,仍存在大量不必羈押而仍被羈押的情況。”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擬提交提案,繼續呼籲進一步降低刑事案件審前羈押率。他建議刑案審前羈押率在各個訴訟環節均不超過50%。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 資料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朱征夫介紹,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先考慮取保候審,只有在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相關社會危險性時,才考慮逮捕。可見,取保候審是原則,逮捕是例外。
“但在實踐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率超過80%,逮捕成了原則,取保候審反而成了例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沒有得到嚴格遵守。”朱征夫説。
朱征夫認為,降低刑事案件審前羈押率是進一步保障司法人權的體現。他解釋,羈押的強制措施是要限制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權利之一。按照我國法律確定的無罪推定原則,辦案單位不能將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當罪犯看待,把羈押當做懲罰措施,更不能把羈押當成逼供的手段。無羈押必要之人被取保候審,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冤案的發生。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後再行收押,與降低羈押率並不矛盾。
同時,朱征夫認為,降低審前羈押率是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朱征夫表示,隨着社會發展,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案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上升,刑事犯罪狀況、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並不存在製造新的社會危險性的可能。
此外,朱征夫還認為,降低刑事案件審前羈押率還具有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生產力、釋放辦案單位的辦案效能、緩解監管場所羈押壓力等諸多有利之處。
朱征夫表示,對於經濟領域的涉刑案件,羈押企業員工、高管,特別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企業的正常經營影響較大。降低對企業員工、高管和實際控制人的羈押率,在法院定罪以後再行羈押,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一個家庭成員被羈押,可能意味年幼子女、年長父母無人照顧。如果案件久拖不決,意味着一個家庭隨時可能支離破碎。降低羈押率,有助於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朱征夫還提到,絕大部分案件不羈押並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羈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施潛逃、毀滅證據、串供等行為。隨着科技發展,天眼、大數據,人臉識別等技術的運用大大降低了上述危險性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已完成核心證據取證的多人案件和無串供可能的單人案件,不羈押並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向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