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鯽魚把自己捕進“法網” 三人電魚被判刑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三市民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野生鯽魚64尾被警方擋獲。7月16日,雙流法院西航港法庭採用七人制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三被告被判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要承擔相應的修復生態環境責任。
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馮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相約前往成都市雙流區公興街道青藍溝(又稱青蘭溝)水域,採用電魚方式捕撈河流中魚類,後三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民警現場擋獲。經清點,三人當天共捕撈長度規格為8釐米至14釐米的野生鯽魚64尾。同時查明,成都市雙流區公興街道青藍溝(又稱青蘭溝)水域為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
雙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違反了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規定,在天然水域禁漁期使用電擊捕撈方式非法捕撈魚類,其行為破壞了天然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三被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及修復生態環境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成都市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按照雙農函[2020]3號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即6月至10月間在案發水域投放苗種規格不低於2.1寸、補償數量不低於10000尾的當地魚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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