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美國給殺人警察判刑?美國前檢察官:呵呵
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市的黑人男子喬治·弗洛伊德於5月25日遭警察暴力執法而死的事件,如今導致美國多個地方爆發了極為強烈的抗議浪潮,並出現了打砸搶燒事件。
而為了儘快平息這一正在席捲整個美國的民怨風暴,當時用膝蓋壓住遇害黑人脖子的明尼阿波利斯市的警察德雷克·喬文,已經被起訴。
同時,一些為美國發生的這一嚴重的事件“辯解”的人,也宣稱美國的“民主法治”的體系會令肇事警察得到懲罰。
然而,一名美國前聯邦檢察官今天卻在《華盛頓郵報》上撰文,表示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在這篇名為“為喬治·弗洛伊德之死提起訴訟是容易的,但接下來的工作就難了”的文章中,曾擔任過美國聯邦檢察官,目前在美國喬治敦大學擔任法學教授的保羅·巴特勒(Paul Butler)就表示,雖然導致弗洛伊德死亡的白人警察喬文終於被起訴,但困難的地方才剛剛開始。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隨着針對喬文的案子從民意的法庭轉向亨內平縣區法院,公訴人在給他定罪前遭遇到重重阻礙”,巴特勒寫道。
他還指出,雖然他理解很多人不滿意以“三級謀殺”和“二級誤殺”的罪名起訴喬文,認為這倆罪名不夠嚴厲,但在他看來,這才是“實現正義”的一條“合理”的路徑。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接下來,巴特勒在文章中詳細介紹了在美國起訴一名在執法中導致被執法對象死亡的警察,有多“難”。
不過,在這之前,同樣身為非裔美國人的巴特勒,先吐槽了一番喬文被逮捕的過程,稱這名導致弗洛伊德死亡的白人警察是在美國多地的抗議爆發後,才真正被收押的。
巴特勒諷刺説,逮捕一個人會如此困難,這對於一名美國黑人來説是難以想象的。
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在過去幾年裏,巴特勒曾多次在多家西方媒體撰文,表示美國黑人真的很容易被警察的“騷擾”,也更容易被遭捕——就連他自己,一個前美國聯邦檢察官,都曾因為一個他並沒有犯下的罪名而被警察逮捕過,儘管後來他被釋放。
“但作為一個前檢察官,我十分清楚給一名警察定罪有多難”,巴特勒寫道。
(圖為英國《衞報》3年前刊登的一篇巴特勒的人物報道)
有多難呢?根據巴特勒的介紹,自2005年以來,有大約100名警察因為使用致命武力而被以殺人罪起訴。
然而,他們中絕大多數人最後都被釋放了,要麼是因為案件被法庭駁回,要麼是因為他們被法庭認定無罪。
同時,在2005年到2019年間,只有35個起訴警察殺人的案件最終熬到了警察被定罪的判決,但這些判決定的也只是誤殺(manslaughter,也被譯作“非預謀殺人”)或過失殺人(negligent homicide),並不是謀殺(murder)。
巴特勒説,警察被告的案子在法庭上呈現出的這種艱難,也與普通人因殺人被告的案子形成了鮮明對比。涉及後者的案子,公訴人90%的情況下都會勝訴,或是讓這些不是警察的被告認罪。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控告一名警察從一開始就是事倍功半的”,巴特勒繼續介紹説,這一方面是因為出庭作證,而且時常是作為主要證人的其他警察,往往不願意配合檢察官指控涉案警察的工作,甚至會表現得充滿敵意;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相關法規,也令陪審團更容易從警察的視角去評估案件的證據。
“即便陪審團認為(警察)犯罪了,他們通常也不願意(給警察)定罪,因為他們會認為懲罰一個因執行自己的職責而犯下錯誤的警察是不公平的”,巴特勒寫道。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因此,巴特勒指出,用什麼罪名去起訴一個警察就至關重要了。
隨後,巴特勒結合弗洛伊德和喬文的這個案子闡述説,涉及殺人的犯罪一般包含兩個因素,一個是行為,一個是動機,其中“行為”層面是致人死亡。
然而在弗洛伊德之死的案子中,巴特勒認為想在行為層面坐實喬文的罪名是有一定困難的,因為從弗洛伊德的屍檢報告來看,他的死與他自身存在的健康問題有關,這就意味着控辯雙方都會在這方面做文章,請來各自的專家去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分析這個屍檢報告。
對此,巴特勒認為陪審團在面對這個問題是應該從“常識”的角度去破題,即弗洛伊德的死基本上不可能只是一種偶然,而是與喬文采用的壓脖子這種危險的制服動作有關係。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除了在行為層面對喬文定罪存在一定難度外,在動機上對這名涉嫌殺害弗洛伊德的警察進行指控,難度則更大。
巴特勒就表示,這是因為在“動機”層面,要看被告在受害者遇害時的是怎麼想的。他舉例説,比如對於醉駕撞死人這種意外殺人的案子,被告更容易被定為“過失殺人”;而對於情緒上頭後所發生的那種“激情殺人”,則更容易被定為“誤殺/非預謀殺人”。至於謀殺,則是所有殺人罪中最嚴重的。
但在明尼蘇達州,若想按照弗洛伊德的家人和律師表示的那樣給喬文定罪“謀殺”,檢察官就得證明對陪審團證明喬文有殺死弗洛伊德的動機。巴特勒認為,這就不如從“三級謀殺”入手起訴喬文了,因為陪審團只要檢驗喬文的行為是否“非常危險”(eminently dangerous),是否對人的生命表現出一種墮落的冷漠(depraved indifference)就可以了,而檢察官也更容易結合此案的證據去證明在弗洛伊德已經求救的情況下,喬文仍然選擇踐踏他生命的行為有多麼殘忍。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最後,巴特勒再次表示,他雖然完全理解人們希望喬文獲得一個與他的罪孽程度更相符的罪名,即“一級謀殺”這種將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而不是最高刑期25年的“三級謀殺”(而且警察還更不容易被判到頂格的刑期)。但他認為只要能將喬文定罪為殺人犯,這就是會伴隨這個肇事警察一輩子的標籤。所以他更支持用“三級謀殺”這種定罪機會更大的罪名去起訴喬文。
不過,巴特勒同時也指出,喬文也仍然存在被判無罪的“風險”。他説,一旦出現這種局面,這將不僅僅是檢察官的失敗,更是所有希望看到正義得到伸張的美國人的失敗。
但巴特勒寫到這裏時,並沒有提到若出現這種情況是否代表美國法律的不公平,而認為檢察官若想避免這種情況,贏下官司,那麼從“三級謀殺”起訴,就總比無法定罪要好(原話為:a third-degree murder conviction is better than no conviction at all)。
(截圖來自巴特勒在《華盛頓郵報》上發表的文章)
來源:環球時報新媒體/耿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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