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的規定

【請記得關注本百家號,不然以後就找不到了哦;如果喜歡,請收藏並點贊支持一下,謝謝!歡迎購買本專欄,購買專欄後您可以完整地學習、深入地學習;本專欄“乾貨”很多、用處很大,不僅可以隨查隨用,還值得反覆學習、時常複習,“學而時習之,不亦悦乎”(每學一遍都有不同的收穫)。】

《民法典》關於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的規定

一、中止履行——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提前履行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部分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54 字。

轉載請註明: 《民法典》關於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的規定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