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生命史
馬建紅(法學博士)
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法律文化傳統的形成,通常會受該國家或民族所處的地理環境、經濟狀況、政治生態、民情風俗、道德準則、宗教信仰等各種因素的影響,當然也離不開生活於其中的法律精英羣體有意識地構建或塑造。這些問題往往會具化為東西方法學差異的成因為何、決定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或中華法系特徵的因素是什麼,等等,它們也往往是比較法學者研究的焦點。
在法律文化的大家族中,英國法無疑具有鮮明的特色。它以判例法為其重要的法源,在歷史上它的法律體系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構成,在法庭上採用的是對抗制原則,而陪審團則是辯護律師所要説服的對象,法官的裁判具有為後世立法的功能,被稱為“法官造法”,與注重實體權利的其他法系相比,在英國法律發展中,程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並有“程序先於權利”之説。英國法的這些特徵的成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人羣體的貢獻則不容忽視。
威廉·賽爾·霍爾斯沃思是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他在《英國法的塑造者》一書中,向讀者介紹了英國曆史上的“1位國王(即愛德華一世)、22位法學家以及1個法學家羣體(即活躍在英國法律史舞台上的羅馬法專家們),”這些人“要麼通過自己的判決,要麼依靠自己的著作,要麼憑藉自己的理論觀點,促使英國建構起了法律體系”。也正是這樣一羣有着實踐情懷的法律人,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的發展過程中做出的突出貢獻,奠定了英國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他們是英國法當之無愧的塑造者。因此,與其説英國法史是法律的歷史,不如説是“法律人的生命史”。
講法律史的人,通常會遇到一個障礙,那就是將什麼時間確定為法律的“起點”。學過世界歷史的人,都知道兩河流域的《漢穆拉比法典》,它的定位是“迄今為止保留最為完整的法典”,不過,還有一部法典產生得比它還要早,那就是同樣產生於兩河流域的《烏爾納姆法典》。
英國的“法律記憶”可以較為準確地定格在12世紀的最後幾年。大約在這個時期,英國最早的普通法教科書《格蘭維爾》問世,它被視為是“普通法真實起點的標誌”。在12世紀下半葉,英格蘭處於亨利二世的統治下,他之所以能將其領地治理得井井有條,“是由於他的法庭網羅了一批當時最能幹、最有教養的人”。當時,集政治家、戰士及法學家於一身的格蘭維爾,是草創英國普通法的政治家與法學家中的最重要者之一,在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著作中,他探討了普通法最早的分支即程序法、刑法與土地法。
英國曆史上著名的國王很多,他們由於不同的原因而在青史上留名。不過,唯一上了英國法塑造者榜上的國王則只有愛德華一世。我們都知道今天的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議會主權至上是其憲制的最基本特徵。愛德華一世做出的最突出貢獻,就是他實質性地解決了議會組成的問題,“由地位較為顯赫的男爵們組成的上議院的雛形,及與之並駕齊驅、由來自各郡縣與自治市鎮的代表們組成的下議院”所組成的兩院制議會,成為了這個國家的立法與徵税機關。作為一個本可將自身權力無限擴大的國王,卻在自己統治的時代創立議會,並將王權自覺地收束於議會權力之下,“自廢武功”,這樣的胸襟可不是每位國王都具備的。
在英國法律發展史上,詹姆斯一世時期的柯克大法官是一位普通法的堅定且頑強的守護者,而作為柯克對手的弗朗西斯·培根,則是英國法律體系衡平法分支的奠基者。培根在維護衡平法院的獨立性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普通法與衡平法之間的和諧關係,為衡平法院的活動設置了規則。
普通法與衡平法均屬於判例法。然而,在判例法統領法律諸領域的英國,居然也有羅馬法的知識在傳播。民法博士會館中的羅馬法專家們,雖然是一個很小的羣體,但他們對英國法也發揮了塑造者的作用,因為“我們關於遺囑檢驗與管理的很多現代法律,我們關於婚姻的許多現代法律,我們關於海事和捕獲問題的許多法律,都是從羅馬法專家運用的訴訟與程序體系中獲得其特點的”,這些法律一直提醒着人們,“英格蘭法律體系的不同部分分別有着不同的淵源”。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英國人是保守的。從其法律發展的角度來看,確實如此。比如,在今天的英國施行的一項制度或慣例,可以追溯到亨利二世時代或是更早;某項制度的改革或變遷,可能會在多方博弈下歷經數年方能完成。不過,英國人雖然保守,但他們並不反對變革,只是這種變革即便是革命性的,它也會以漸進的方式進行。英國的歷史上發生過無數次的內戰,但在種種的戰爭與革命過後,其法律制度卻仍能保持其連續性,為人們變化了的生活提供應有的遵循,避免了規則缺失或變化造成的動盪,其背後的原因或許正在於有一個貫穿於其歷史長河中的法律精英羣體,他們塑造又維持了法律,他們可謂是英國法律發展中的“定海神針”。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