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時衝動暴力阻礙警察執法,男子趙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10月2日晚,趙某駕駛車輛在高速發生追尾事故,因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向處理事故的民警揮拳,隨後又腳踢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執法。
檢察機關於10月22日向猇亭法院提起公訴,猇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如果都能“早知今日”,也就不會有那麼多的“何必當初”了。事後,趙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萬分後悔,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但違法行為已經發生,趙某必須承受因衝動帶來的後果。公民應該依法配合人民警察的執法工作,如若遇到對執法結果不服的情況,應該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絕不能意氣用事,逞一時之快。時刻要謹記,衝動解決不了任何問題。而暴力襲警,也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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