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禕維權敗訴,明星肖像怎樣用才好?

最近,藝人鞠婧禕肖像侵權糾紛案一審落槌。上海當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鞠婧禕全部訴訟請求。

事件起因是被告在分析鞠婧禕造型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照片作為配圖。由於文內附有部分美髮產品介紹、價格宣傳信息(網上截圖顯示,確實有此類信息),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照片,藉助鞠婧禕知名度為產品背書,有營利目的,侵害原告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説,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目的使用,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兩個要件。根據報道,公號使用照片來源為公開渠道,屬於未獲本人授權,至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雙方分歧較大,被告辯稱文中沒有商品、店鋪鏈接,故認為不構成侵權。

在一審環節,上海當地法院認為原告是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容忍義務。同時,被告的文章,未對原告肖像做任何醜化貶損,未給藝人帶來未知不良影響,且已經刪除文章,契合原告停止侵權的訴求。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合理限度內臧否明星,明星對來自社會的評價保持克制,是容忍義務的體現。在肖像權保護中,對特定人羣和情境下的肖像權應有所限制。公眾人物出入社會,言行曝光面積較大,個人形象聲譽有巨大影響力,是一筆無形資產,在其本人獲得社會聲譽名望時,包括肖像權在內的人格權利,要向社會小幅讓渡。此間道理,演藝工作者應當心知肚明。

藝人是偶像,但更是職業。向外界展示經營個人形象,收穫社會名望,從而在偶像工業中變現,是其職業生涯重要方面。無論是出於市場需求、職業要求,明星都不可能在謀求影響力的願望外,完全把肖像舉止與世俗隔絕,這不符合演藝行業的本質和現實。

從目前一審判決結果看,法院的裁決具有極強示範效應,發揮了“以案釋法”效果。比如,認為公眾人物有一定容忍義務,並指出被告使用照片時未曾醜化貶損原告,從而有助於劃定合理使用藝人肖像的方式和邊界。這對往後自媒體文章配圖的選擇使用,以及明星藝人肖像權的保護都有積極作用。儘管雙方後續發聲仍有爭議齟齬,但公眾通過此案進一步瞭解了肖像權保護的範圍和條件,這是判決本身帶來的社會效果。

從法律角度出發,對於藝人肖像權的理解認識、具體保護,有一個變遷流動的語境。在以前,藝人肖像侵權現象主要發生在廣告雜誌、海報以及商品包裝宣傳中,演員黃曉明、靳東,作家莫言等曾遭遇侵權。進入新媒體時代後,照片的複製拼貼更加容易,自媒體平台的藝人肖像被侵權現象有抬頭之勢。鞠婧禕維權敗訴之前,許多明星藝人也通過法律途徑,贏得勝訴賠償。例如,2016 年,某旅行網站因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了以“葛優躺”為配圖的酒店信息,雖然該條微博只被轉發 4 次,評論 4 次,點贊 11 次,但最終被判賠 7 萬元並公開致歉;而杭州某餐飲公司擅自把演員楊穎的照片,在多個公眾平台用於產品推廣宣傳,被起訴後,法院判決商家賠償楊穎100萬元經濟損失費,並在社交平台上連續10日向楊穎公開道歉。

這起案例則向公眾表明,在複雜的傳播環境中,對於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保護,法律將不斷釐清是與非的邊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就人格權單獨成編,就有效地彌補人格權保護的立法缺陷。作為自媒體,必須不斷提高依法傳播藝人肖像的素養,對肖像權保持足夠的審慎,要明確文章傳播性質,表述措辭做到得體恰切,同時還有確定是否直接用於商業用途。只有這樣,才能合理利用“名人效應”帶來的流量,避免捲入司法糾紛。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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