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數字市場秩序 加強非法內容審查
歐洲議會通過數字法案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 本報記者 吳瓊
近日,歐盟近20年來在數字領域最重大的立法努力出現新進展。當地時間7月5日,歐洲議會以壓倒性多數分別通過了《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這兩部法律還有待歐盟最高決策機構——歐洲理事會的批准,並經歐洲議會議長、歐洲理事會主席簽署後方能生效。
輿論分析稱,歐盟推出《數字服務法》與《數字市場法》的目標是限制谷歌、推特、Meta等科技巨頭。歐盟方面則表示,這兩部法案旨在規範數字市場秩序,限制科技巨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劍指科技巨頭軟肋
7月5日,《數字服務法》在歐洲議會全體會議投票中以539票贊成、54票反對、3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獲得通過,《數字市場法》則以588票贊成、11票反對、3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獲得通過。
這兩項法案各有側重,但均劍指科技巨頭的軟肋。《數字服務法》規定,在歐盟經營的大型門户網站和社交媒體公司必須加強對非法內容的審查和用户數據的保護,及時刪除非法和有害的在線內容,包括仇恨言論、虛假信息和假貨交易信息等。總體來説,《數字服務法》旨在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及其在線基本權利、為在線平台建立強有力的透明度和明確的問責框架,以促進歐盟內部市場的創新、增長和競爭力。此外,法律推出後,科技巨頭也無法再託庇於舊有的“避風港原則”(即網絡平台不對其用户發佈的內容承擔責任)。
《數字市場法》規定,提供社交網絡、搜索引擎等“核心平台服務”的科技巨頭被認定為“看門人”企業,在開放性、廣告投放、用户權益等方面需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具體來説,被認定為“看門人”的科技巨頭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其他競爭企業,不能未經用户許可強行推送廣告或安裝應用軟件等。
相較而言,《數字服務法》側重從內容及形式等方面規範數字企業提供的服務,以此更好保護歐盟消費者;《數字市場法》旨在規範數字市場,尤其是數字企業之間的競爭,避免跨國科技巨頭憑藉壟斷優勢在歐洲市場過度擴張。
違反上述兩項法案的企業都將被處以鉅額罰款。其中,違反《數字服務法》的企業可被處以全球營業額6%的罰款,在屢次嚴重違規的情況下,還可被禁止在歐盟單一市場內運營;違反《數字市場法》的企業將面臨高達其全球年營業額10%的鉅額罰款,再犯可處年營業額20%的罰款,系統性違規可能面臨重組等監管要求。
兩項法案落地不易
目前來看,自2020年這兩項法案的草案被提出以來,立法過程並非一帆風順。
近年來,歐盟內部數字市場被美國科技巨頭嚴重擠壓。長期以來,歐盟都希望對這些企業把控客户數據、肆意推廣廣告及服務等涉及壟斷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
在這一背景下,2020年,歐盟推出《數字服務法》及《數字市場法》草案。這兩項法律草案代表了21世紀歐盟互聯網立法的首次重大改革,旨在助力構建更加安全的數字環境、保護用户基本權利、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歐盟委員會負責競爭事務的執行副主席瑪格麗特·韋斯塔格直言,《數字服務法》及《數字市場法》旨在扭轉亂象、恢復秩序,約束在市場中占主導地位的網絡“看門人”企業。
不過,看似得到歐盟方面力推的《數字服務法》及《數字市場法》,要想最終“落地”,屬實不易。
首先,法案在立法過程中遭到美國科技巨頭的反對之聲,而這其實並不出人意料。谷歌、推特、Meta等科技巨頭各盡所能削弱法律草案的威力,並呼籲歐盟監管機構出台“不會讓創新速度放慢的恰當、均衡的法規”。
其次,歐盟內部對法案的出台也有諸多顧慮。一些國家擔憂法案可能影響自身對美國科技企業投資的吸引力,還有一些聲音認為,加強市場監管可能阻礙歐洲數字經濟的創新。因此,兩項法案均遭遇不小阻力。直到今年3月和4月,歐盟成員國與歐洲議會的成員代表方才分別就這兩項法案達成了一致。
此次歐洲議會表決通過後,兩項法案還需通過歐洲理事會的批准,並經歐洲議會議長和歐洲理事會主席簽署後,方能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在公佈20天后生效。此外,生效後還將有一定過渡期才會正式應用。
有媒體預計,《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大約將於2024年1月前後生效實施。
“組合拳”蓄勢出擊
事實上,在數字領域遏制科技巨頭的不當行為已成為近年來各國的重要立法活動。此前,歐盟及其成員國就曾多次出台監管和罰款措施,對互聯網巨頭進行規制。而《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是歐盟近20年來在數字領域的最重大立法,提供了一套統一的歐盟數字規則。
一些歐洲議會議員認為,《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具有里程碑意義,將組成一套蓄勢出擊的“組合拳”,約束谷歌、推特、Meta等科技巨頭的權力。
由此可以預計,這兩項法案實施後,歐盟與美國科技巨頭的博弈將更為激烈。
據悉,為在《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生效後更好地推進法律的實施,歐盟各成員國都將任命一名數字服務協調員,與歐盟機構協作開展監督工作。此外,瑪格麗特·韋斯塔格已經建立一個《數字市場法》工作組,預計將有大約80名官員加入。歐洲議會議員安德里亞斯·施瓦布猶嫌不足,呼籲成立一個更大的特別工作組,以“對抗大型科技公司的雄厚財力”。
目前來看,與2010年歐債危機中出台《泛歐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在歐洲中央銀行下設立監管機構以加強監管系統重要性如出一轍,《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也必然會在強化數字市場監管和推動平台合規建設的同時,為歐盟單獨設立針對大型數字平台的監管機構提供支撐。
分析人士指出,從一定程度上講,歐盟相繼出台兩項數字法案,對全球加快數字經濟立法、保護消費者及規範市場競爭具有積極作用。不過,顯而易見的是,如果歐盟對美國科技巨頭的強監管法律及後續配套措施落地,勢必加大歐美之間的貿易摩擦,使歐美乃至全球貿易前景更趨複雜。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