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新聞360》報道:都説“談錢傷感情”,但一對情侶真到了分手的時候,可能真要把“錢”談清楚了。近日,南京一名男子將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還自己送出的首飾等禮物。這個案例究竟該怎麼判?8月10日,記者從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了答案!
2020年初,謝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花某,兩人相互瞭解後確定了戀愛關係。在當年的2月14號,謝某花6899元購買了一枚太陽花鑽戒送給花某。一年後的2月14號,謝某又購買了一部高檔手機送給了花某。3個月後,謝某再次花費了31314元購買了項鍊和手鐲送給花某,作為兩人結婚時的“五金”。不久之後,在七夕節當天,謝某將之前送給花某的太陽花鑽戒以舊換新抵扣了6666元后,以5.2萬元購買了一個大鑽戒和對戒送給花某。就在兩人離結婚領證一步之遙時,雙方卻因彩禮鬧得不歡而散。分手後,謝某向花某索要贈送的禮物,多次協商無果,謝某一紙訴狀將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法官梅海洋説,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一些東西,法律上認定是附解除條件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的要返還,如果是彩禮按照風俗習慣送的五金,《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沒結婚成的,彩禮要返還的。
謝某送出去的項鍊、手鐲、大鑽戒和對戒都是用作結婚的彩禮,但他送的太陽花鑽戒和手機則屬於另一種性質。
梅海洋説,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互送一些禮物也沒有超過一定範疇,法院原則上認定是贈與,贈與完了就不能要回去。當事人把舊的太陽花鑽戒折抵了6000多元,法院認定這個太陽花鑽戒已經是贈與了,返還其他首飾的時候,這個6000多元要返還給女方。
最終,法院判決花某返還謝某項鍊、手鐲、大鑽戒及對戒,謝某支付花某6666元的太陽花鑽戒抵扣款。目前,雙方已經履行完畢。法官提醒,在戀愛期間,具有特殊意義的紅包、轉賬發出後也是不予退還的。
戀愛期間會經常轉一些款項或者紅包,小額的或者特殊意義的,像“1314”、“520”,法院也會認定是贈與,認定是雙方為了增進感情,分手後以借貸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江蘇台記者/劉舒 武思思 茅雲江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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