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有翻盤機會嗎?加拿大律師這樣説
? 採訪、撰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加中筆會會長、作家 孫博
? 受訪者/ 加拿大資深大律師陳丙丁、加拿大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沈晨
開篇不妨先披露一個鮮為人知的細節。
2020年5月27日的温哥華,天氣晴朗。當地時間上午10:45,華為財務總監孟晚舟離開家門,在保安的嚴密保護下,赴法庭聽取聆訊結果。上下車之際,她均面帶微笑,與記者禮節性地打招呼。
其實,根據事先的安排,法庭在9:00已將結果告知控辯雙方,並要求律師等到10:00才能告訴孟晚舟。也就是説,孟晚舟在出庭前已知判決結果──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但她仍決定選擇親自出庭,並且一路依然保持淡定的風度,散發出勇敢、無畏的精神。不難窺見,她的內心無比強大,早已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這一裁決,意味着孟晚舟在經歷544天的“軟禁”後,仍無法恢復自由,電子腳銬還是不能鬆綁,仍要過“取保候審”的生活。最終她是否被引渡到美國,將會觸發新一輪的法律程序,上訴時間可能曠日持久。
那麼,孟晚舟案的下一步怎麼走?還有翻盤的機會嗎?判決將如何影響中加關係?……在這關鍵時刻,筆者採訪了幾位加拿大的著名華人律師。
一、裁決書“一面倒”,再起訴邊境局違反人權憲章有機會獲勝嗎?
針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的裁決,加拿大資深大律師陳丙丁感到很失望。
加拿大資深大律師陳丙丁
他指出,霍姆斯的裁決是“一面倒”的,接納了加拿大聯邦檢察官代表美國政府提出的論點,全盤駁回孟晚舟律師團隊提出的論點,其結果是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將繼續進行。
陳丙丁律師表示,儘管法官裁決書是按加拿大一般法官判決書的規格書寫的,引用相關判例也甚為廣泛,但她的裁決結果可能受她在出任法官之前,長期在省和聯邦法庭部門工作的影響。法官認為,對於欺詐這項犯罪,要從實質發生的行為來定,要從廣義角度看,才不至於限制加拿大履行其“國際義務”,這裏是指引渡條約裏的“義務”,結果就否認了孟晚舟的申請。
加拿大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沈晨介紹説,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有三個關鍵的步驟,第一是引渡的申請國發出請求,請求被接納了以後,對當事人進行逮捕。孟晚舟案的這個階段,已在2018年12月份已經完成了。
加拿大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沈晨
孟晚舟案目前處於第二階段──引渡聆訊。當時,孟晚舟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兩個爭議點:一個是“雙重犯罪”原則;另外一個是在孟晚舟入境時,被加拿大邊境局的工作人員、皇家騎警進行了長時間詢問,詢問的過程當中還沒收了她的手機,這個過程有沒有違反加拿大的人權憲章對個人的保護。
以上第一個問題,法庭已在5月27日給出了答案,就是裁定該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接下來,法庭要回答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孟晚舟在入境時,加拿大有沒有違反加拿大的憲法保護,如果有的話,那麼法庭還要回答下面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的行為是否足夠嚴重到對孟晚舟終止引渡聆訊、引渡程序,6月份的聆訊就要回答這兩個問題。
加拿大邊境局或皇家騎警在逮捕孟晚舟的過程中,可能存在違反《加拿大人權和自由憲章》(簡稱《憲章》)第9條──保護個人不受執法部門的任意拘捕。如果執法部門違反了第9條,通常也會違反《憲章》下的第10條。該條要求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被拘捕時要立即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以及她有請律師及和律師通話的權利。
沈晨律師指出,目前披露出來的關於孟晚舟是如何被拘留和逮捕的證據很少。因此,很難評估孟晚舟的憲章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更復雜的是,按照加拿大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憲章》的保護在出入境關口通常不適用。例如,一個人可能被一名執法人員在邊界長時間攔截盤問而不會被認為她被拘禁或逮捕,從而不會觸動《憲章》第9和第10條的保護。因此,對孟晚舟的律師來説,弄清孟晚舟在加拿大邊境過境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是至關重要的。
即使引渡法官裁定孟晚舟的《憲章》權力受到侵犯,引渡法官還需考慮另外一個問題:執法部門的違憲行為是否足以嚴重到讓引渡程序終止。
等以上兩個問題回答完之後,整個第二階段就結束了,就進入到第三階段。第三階段就是由加拿大的司法部長來決定,要不要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國,當然司法部部長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這在引渡法下給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定義。
加拿大引渡法權威加里·波特丁(Gary Botting)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司法部長確實有權隨時制止這些訴訟程序,但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已反覆提出“法治”,以將程序與政治意願的影響區分開。但波特丁強調,在引渡中政治權宜必須在法治上佔上風。根據波特丁的經驗,此案在法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估計甚至可能拖延10年之久。
資深大律師陳丙丁同樣認為,這將是個可能延續數年的官司。而且,現在看來第二場耹訊的結果也很可能不樂觀,引渡程序或許最終還是會進入實質耹訊的階段。
二、 什麼時候上訴?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現在還不是孟晚舟提出上訴的時候。因為法官目前的裁決實際上並未將孟晚舟判處引渡,而只是以“雙重犯罪”為由決定引渡程序應繼續進行。如果法院最終裁定應將孟晚舟判引渡,這才是她上訴的時候。
沈晨律師認為,接下來孟晚舟的律師很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來上訴,上訴的話也是為了爭取一些時間。很多人會有一個錯覺,如果對這個裁決不滿意,就可以上訴,但在加拿大不是這樣的,你必須要指出法官在裁決過程當中的錯誤,這個錯誤要足夠嚴重,才可以上訴。而且在上訴時,即便是上訴院接受了此上訴,但也有法律上的要求,就是他們要尊重底下庭審的法官的判決,除非庭審的法官在判決過程當中有明顯的差錯,他們才會駁回。
沈晨律師表示,按照聆訊的流程,雙方提交證據,陳詞結束後,無非就是等法官的裁決。在這個階段,律師基本上已經沒什麼可以做的了,就是等裁決。當然裁決下來之後,律師可以考慮是否要上訴,那麼,到6月份為止的話,應該是沒有太多可以做的。有可能時間上會拖得比較久。
他感覺其實這個聆訊的過程已經結束了很長一段時間,就是説法官用了很長時間來寫出他的決定。一般法官用這麼長時間來做出一個決定的話,説明他要在法律上、法條上,做非常周全的各方面的考慮。
如果孟晚舟在第二輪依然被法官判輸的話,第三階段就是由司法部部長來決定。一旦高等法院法官決定引渡令上的人可以被引渡,他還有30天的時間以書面形式向司法部長提出上訴。
陳丙丁律師表示,霍姆斯法官的裁決簡直把這種引渡的最終拍板推給了聯邦司法部長,孟女士的辯護律師提出,為了制裁伊朗而把孟女士引渡到美國是不符合加拿大的價值觀的,因為加拿大已經撤銷了對伊朗的制裁。但法官説,到時候司法部長根據加拿大本國引渡法,可以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果認為引渡到美國對孟女士是不公平的,有壓迫性的,部長可以拒絕引渡要求。霍姆斯法官在她的裁決書內直接挑明瞭這點。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司法部長可以拒絕引渡令呢?沈晨律師指出,在高等法院法官做出引渡判決後,加拿大司法部長可以決定向引渡申請國移交該名引渡令上的人,也可以決定不移交該人。
司法部長在考慮下列若干因素後,可以行使酌情權, 不移交該名面臨引渡的人: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引渡該人將是不公正或壓迫性的;提出引渡請求的目的是以種族、宗教、國籍、族裔、語言、膚色、政治見解、性別、性取向、年齡、精神或身體殘疾或地位為由起訴或懲罰該人,或該人的利益可能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損害;根據引渡夥伴國的法律, 提出引渡請求的刑事指控可判處死刑;被要求引渡的刑事指控是政治犯罪或政治性質的罪行;該人在他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並且在引渡後該人無法對案件進行復審;犯罪時,該人不滿 18歲;加拿大已經就引渡請求上所列出的刑事指控對該人在加拿大本土進行了刑事指控;引渡請求上所列的刑事指控均不發生在引渡請求國所擁有管轄權的領土內。
如果司法部長決定不發出移交令,孟晚舟應當可以被釋放,重返自由。反之,孟晚舟也可以在第三階段結束後對司法部部長的決議提出上訴。
然而,加拿大拒絕引渡申請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而且過去的立法傾向也是推動引渡。加拿大最早涉及引渡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877年。在1999年,加拿大最新的《引渡法》正式生效。改法案的意義是簡化引渡程序,加快引渡的速度,從而使加拿大可以更快地將被通緝的逃犯歸還給和加拿大簽訂引渡條約或協議的合作伙伴國,比如美國,以便引渡條約夥伴國可以對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判刑或執行判決。加拿大政府還可向國際刑事法院引渡某人,從而使其受到戰爭罪的起訴。
據《渥太華公民報》的報道,自從1999年新的引渡法生效後,加拿大平均每年引渡100人左右。然而,截至2014年,加拿大收到大約1500份引渡申請,其中只有五個申請被拒絕。
三、判決打破了加中關係本來有望改善的機會
孟晚舟的案件牽動着海內外華人的心,不少關注加中關係的人士希望孟晚舟能夠獲釋,他們對於法官的這次裁決感到失望。
其實,孟晚舟的案件是中加關係的一個結。中加兩國對於孟晚舟一案的觀點有本質上的區別,中方認為是政治事件,是美國打壓中國,加拿大則成了幫兇。但加方堅持説“司法獨立”,政府不干預司法,加美兩國之間長年有各類引渡案件。
不少人擔心,判決的最後代價將由誰來付?與大多數引渡案件不同的是,付出代價的不僅僅是被告,加拿大也將在這裏付出代價。預期這一裁決結果,可能對加中兩國的雙邊貿易產生負面的影響。
不管怎樣,霍姆斯法官的裁決把孟晚舟的引渡案推向“遙遙無期”,在這段時間裏,在很多中國老百姓眼中,加拿大變成配合美國製裁華為的幫手。陳丙丁身為律師,認為即使法官本人真是依據加拿大法律“獨立裁決”的,但在中美正在升級的對抗中,很難改變這種觀感。陳丙丁最後強調,加中關係本來有望改善的機會,就讓霍姆斯法官的裁決給打破了。
綜上所述,孟晚舟爭取自由之路並不平坦,甚至荊棘叢生,不禁使人想起華為的經典廣告“芭蕾之腳”……
圖片來源:華為
來源|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