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人臉識別系統邁出保護公民隱私實質一步

地產圈熱議的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在南京有了新進展。有消息稱,江蘇南京已有多家售樓處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經記者核實,該消息屬實,南京部分售樓處已接到政府部門通知要求拆除人臉識別系統。

對於人臉識別系統的“刷刷刷”,民眾擔憂已久。去年,因不願被動物園“刷臉”,遊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今年11月20日,這一涉及公民生物識別信息採集的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被業內人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還有不少人在生活、消費過程中對相關單位的刷臉系統提出了質疑,做出了抵制。前不久,《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引發社會熱議,引發很多人的共鳴。

此番南京市要求售樓處拆除人臉識別系統,回應了公眾的關切,邁出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實質一步,釋放出強烈的信號,具有積極的示範引領意義。

按照行業“潛規則”,售樓處“刷”客户或者諮詢者的臉,主要用意是區分客户的來源渠道——是自然訪户,還是中介渠道訪户,經過人臉比對後,可以精準統計研判客户數據,防止“飛單”,防止重複計算客户的來訪渠道。實際上,售樓處刷臉還存在着依託大數據深度分析客户背景身份信息並量身打造賣房策略甚至殺熟、殺富的可能,而收集、使用客户人臉信息還存在泄露風險,有可能給客户帶來其他侵擾,給客户的權益埋下隱患。顯然,這一業內潛規則觸碰了法律規則的底線。

人臉信息和虹膜、指紋等信息是每個人獨一無二的生物信息,屬於公民肖像權的範疇,是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一部分。《民法總則》《民法典》已經原則性明確了對公民肖像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新修訂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規定,人臉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安全法》《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規範也有類似的規定。

售樓處或其他單位未經公民同意,私自或強制收集、使用公民人臉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也可能侵犯公民的知情權。如果收集使用單位泄露或非法提供了公民的人臉信息,就會給公民的權益帶來多重負面影響。

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售樓處拆除“人臉識別系統”,用果斷有力的實際行動貫徹了上述法律法規的精神,有效阻斷了侵犯公民人臉信息權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損失風險,也重申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底線,為規範人臉識別的立法和管理實踐積累了有益經驗,值得其他地方借鑑。

當然,向未經公民同意或授權的人臉識別説“不”,不能光靠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或決定,還得靠法律的明確規制、約束。目前,《個人信息保護法》正處於制定階段,立法部門有必要積極收集有關人臉識別的案例,研判吸收有關人臉識別的管理辦法、經驗,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人臉識別作出專項規定,明確人臉識別的有權使用主體、使用目的、使用範圍、使用方式、使用條件、使用禁區以及被識別對象的救濟路徑、監管責任部門和追責手段,這樣,就能把人臉識別系統引入法治軌道,使用、監管人臉識別系統都有法可依,公民維權也有了更明確的標準,有了更足的底氣。

李英鋒(法律工作者)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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