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廉浙江”官方公眾號消息,2020年8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拘留所原民警陳明受賄罪一案在法院宣判。遠程庭審鏡頭下的陳明雙手掩面,不停地懺悔:我真的很後悔,一輩子的努力被“一票否決”,真不知道以後該怎麼面對家人和同事……
▲遠程庭審現場
這個與違法分子打了22年交道的老民警
因所謂的“致富”夢
親手把自己引向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斡旋受賄敲開“致富門”
“陳明從未直接利用拘留所民警的職權做過違法犯罪的事,全都是藉助民警身份結識其他人進行斡旋,從中賺取所謂的‘中介費’‘跑腿費’。”調查組工作人員這樣描述陳明的“致富”生涯。
陳明究竟是怎樣斡旋關係收受賄賂的呢?
“我第一次收別人錢的時候,就是金某求我幫朋友説情後送給我的100萬現金,當時拿到錢內心真的是既緊張又忐忑。”陳明回憶着説,“那是2013年4月的某天,金某突然打電話給我,説他有個朋友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調查,希望我可以幫忙託關係打探下案情,適當的説説情,並承諾事成之後願意付給我一筆‘跑腿費’。”
當時的陳明並沒有權力去幫助金某這個忙,只好試着聯繫從杭州某機關單位退休的童某幫忙託下關係,並將願意花一些錢的意思轉達給了童某。童某則對陳明表示會去溝通處理這件事情,讓他回去耐心等待。
2013年5月下旬,陳明收到了童某回覆,表示事情已經處理好了。沒過幾天,金某便找到陳明表示感謝,拿出100萬現金放在了陳明的後備箱中。
陳明回憶起當時的心情:“因為這件事,金某後來又送了我一輛車,我當時的內心真的是極其糾結,誘惑真的是太大了,拿了以後我也很害怕,那麼大的一筆非法所得,我也有一段時間睡不着覺,後來安慰自己説,我又沒利用自己民警的職權違法,總算不上貪污受賄吧。”
通過斡旋人際關係拿到人生“第一桶金”的陳明,彷彿找到了實現人生價值的另一條路,從此便沉浸於此。
在陳明眼裏,他只是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幫“朋友們”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並沒有利用自己的職權做違法亂紀的事,殊不知,若沒有拘留所民警的身份,他又如何能維持住現在的人際關係。
利用公職做起“生意經”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已百年身。”這句話用來形容法庭上的陳明再貼切不過,人生的每一次選擇,都有可能伴隨着影響一生的結果。
年輕時的陳明意氣風發,一直不滿足於“上班打打卡,月月領工資”的生活狀態,總想經過其他途徑來展示自身的價值,慢慢的腦海中產生了做生意的想法。
當時看中酒莊生意的陳明通過打聽,接觸到了在富陽開拉菲酒莊的金某,兩人都十分想結交對方,陳明提出的酒莊生意也是一拍即合。平日裏兩人經常因為生意上的問題進行聯繫交流,漸漸地,陳明便與金某以“朋友”相稱。
因為生意上的往來,兩人逐漸熟絡了起來,後來更是在金錢和“友情”的加持下,嘗試着聯繫人脈幫助金某涉嫌串通投標罪的朋友説情。
正是這一試,徹底改變了陳明的人生軌跡。
“我一直覺得我都是在做生意,我以為我是在利用自己的關係介紹業務,從中獲取合理的好處費,如今靜下心來想想才發現,我已經欺騙自己好久了。”
第一次與金某完成不法交易後的陳明彷彿嚐到了甜頭,從此在“做生意”的路上一發不可收拾。
此後工作中,陳明藉助拘留所民警的身份,留心接觸各個行業、各個崗位的“成功人士”,先後為金某在項目引進、企業廠區徵遷、工程業務介紹等方面提供幫助,為金某謀取不正當利益。
更甚者,陳明還多次斡旋關係,影響違法亂紀案件的判決結果,甚至多次打探案情,意圖讓違法犯罪份子免受追訴。
類似“掮客”的生意陳明是來者不拒,一筆筆“跑路費”麻痹了陳明的理智。
金錢的誘惑讓陳明忘記了黨的教誨,忘記了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與底線。此時的陳明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已經走上了違法的道路。最終,於2020年1月3日陳明被留置調查。
價值觀偏差走上“不歸路”
陳明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大的變化?他的人生岔路口究竟發生在哪裏?
時光回溯,剛剛警校畢業的陳明懷着崇高的理想步入了杭州市公安局的崗位大門。那時的陳明積極認真、踏實肯幹,得到了領導和同事認可。“我們拘留所多年蟬聯全國‘標兵’模範稱號,我以前也是別人眼中優秀的人。”每每説起工作時的成績,陳明臉上還是會不自禁地透漏出些許驕傲之色。
“因為一次單位上的事故,我們所裏的所有人都受到了牽連,我當時就覺得我的前途無望了,但是我又不甘心,於是我就把目標轉變到了‘做生意上’。”年輕的陳明因為一次事業上的挫折,對前途產生了心灰意冷的感覺。
在渴望體現自身價值又自認為前途無望的矛盾下,不甘平凡的陳明多次思索,決定把自己的人生價值體現在“做生意上”,從此走上了歧途。
在陳明的自我認知中,小民警是沒有“花頭”的,自從“做生意”以後,接觸的都是企業的大老闆及一些權貴人士,大家齊聚一堂,陳明感覺自己儼然從一個小民警搖身一變也成了“成功人士”,沉醉於眾人的吹捧之中不能自拔,逐漸迷失了自我。
“我見瞞人漢,如籃盛水走,一氣將歸家,籃裏何曾有?”
在錯誤的價值觀指引下,為之“奮鬥一生”的陳明最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身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違背了黨性原則,喪失了理想信念,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惡劣影響。
2020年1月3日,富陽區紀委區監委對陳明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13年至2019年間,陳明利用擔任杭州市拘留所民警的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託後,又通過請託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探案情、遊説説情、居間介紹工程項目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六次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車輛等財物,共計價值267餘萬元。
2020年5月14日,陳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0年8月28日,富陽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瀟湘晨報綜合清廉浙江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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