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保障重回社會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條關於未成年人隱私和信息保護的規定,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迴歸社會等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由於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封存管理失範,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如一些企業違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露等。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提案。為此,2021年6月,我們就此項制度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調研。

通過調研發現,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據司法機關統計,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80855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157962人,共計238817人,如果這麼大一批罪錯未成年人因犯罪記錄失密造成就業難、入學難,可能會再次滑向犯罪深淵,使辦案環節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歸零,影響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在國家層面統一細化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統一認識,規範工作程序,促進公、檢、法、司等各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經反覆討論、研究,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具體來講:

(一)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即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一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後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三是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別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並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二是規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三)查詢程序力求嚴格。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於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二是嚴格查詢程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覆。三是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即對於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並後附統一格式。四是對於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五是規範了查詢出口。為便於工作,《實施辦法》中維持了目前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

(四)責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確了對信息不當泄漏的法律責任。第20條規定了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二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規定了檢察機關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隱私、信息保護的全過程納入檢察監督範圍之內,相關部門在收到糾正意見後要及時審查和反饋。

下一步,我們將以《實施辦法》為抓手,加強部門間的聯動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實。一是持續加強宣傳。促進相關部門和個人摒棄傳統的報應主義思想,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促進全社會了解、支持該制度的落實,保證輕罪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二是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切實增強相關職責部門和人員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和自覺性,充分掌握和正確執行此項制度。三是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研究。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爭議問題及前沿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科學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以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適時修改完善《實施辦法》,最大限度發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我們將以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嚴格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個犯錯的孩子,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教育權和就業權等合法權益,更好地幫助罪錯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對待,順利迴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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