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 記者 李慧敏)訊,3月4日,中信國安(000839)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告知書》顯示,中信國安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連續七年財務造假,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2億元。此前10個月,在2020年5月,中信國安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有行業人士表示,普通公司連續7年造假不被發現是可能的,但上市公司連續7年造假不被發現確實罕見。其中存在原因可能有三:審計師喪失職業道德視而不見甚至合謀造假;審計程序教條化、程式化;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中信國安自1999年上市以來,年報審計共更換了四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為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京都”)、北京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京都天華”)、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都天華”)和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但這四家事務所實際上是一脈相承、經過一系列改制、更名走過來的。

相關數據顯示,20年來,審計機構為中信國安出具的年報年報審計結論均為“無保留意見”。涵蓋了連續造假的7年。同時,年報簽字的註冊會計師也高度聚焦,有一人曾有10年在中信國安年報上簽字的紀錄。
公開信息顯示,中信國安是由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原中信國安總公司發起設立的高科技上市企業。
為完成10億元銷售目標造假10億元
《告知書》顯示,中信國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中信國安”)為完成10億元銷售目標,決定採用預售方式完成業績,同時按照10%價格讓利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支付客户預付款利息。
青海中信國安收到客户預售款後,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票據),貸記預收賬款,同時虛構貨物的銷售合同、出庫單等資料虛增收入,在賬面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月底將預收賬款和應收賬款進行對沖核銷。
在青海中信國安納入中信國安合併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約5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2億元。
《告知書》表明,中信國安涉嫌存在的違法事實有主要是,所披露的2009—2015年的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青海中信國安提供的2009年預售策略會議紀要、預售合同、客户方提供的結算函、青海中信國安銷售部公路運輸客户資料流水賬、中信國安及青海中信國安出具的情況説明、青海中信國安提供的明細賬、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將分別給予處罰。
7年審計報告意見均為“無保留”
《告知書》表明,中信國安財務造假事實清楚,那麼,問題來了,一家上市公司連續7年如此大規模的財務造假,審計機構竟無任何察覺?
“普通公司連續7年造假不被發現是可能的,但上市公司連續七年造假不被發現確實罕見。”知名財税審專家、資深註冊會計師劉志耕表示,造成上述情況,可能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其一,審計師喪失職業道德,故意視而不見甚至合謀造假。“這種情況往往難以取證,一旦獲取了證據,對審計師的處罰會很嚴重,甚至會觸發刑事責任。”劉志耕解釋。
其二,審計程序教條化、程式化。審計人員只是一味為了滿足完成審計準則所規定審計程序的需要,審計過程中並沒保有合理、必要、謹慎的職業懷疑;審計師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勤勉盡職造成,對審計工作敷衍應付。
從歷年的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來看,審計機構是否“察覺”並不清楚,但2009—2015年7年間,會計師事務所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同花順數據顯示,中信國安自1999年上市以來,年報審計共更換了四家會計師事務所。1999—2007年間年報審計機構為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京都”);2008年年報審計機構為北京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京都天華”);自2009年—2011年間年報審計為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都天華”);2012年—2019年間年報審計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
“表面看起來是四家事務所,實際上是一脈相承過來的,説是一家也不為過。”有審計專業人士如是表示,今天的致同系經過一系列改制、更名而來。
公開信息顯示,致同的前身是京都天華。京都天華系由北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所”)發展而來。北京所成立於1981年,是北京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也是中國本土執業最早、最具影響力的大規模綜合性事務所之一。
1998年,北京所與1992年成立的的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合併,改製為北京京都;2008年,北京京都與北京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併,成立北京京都天華,此後,又合併數家國內優秀的會計師事務所;2012年,京都天華與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合併,更名為致同,於當年6月18日啓用新名稱至今。
財聯社記者發現,從1999年中信國安上市起至2019年,所有的年報審計均為“無保留意見”。
而《告知書》中並沒有涉及對審計機構的責任追究。劉志耕認為,如果不能查明註冊會計師共同合謀參與造假,或不能查明註冊會計師明知會計報表有假而仍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沒有證據判定觸犯刑法,註冊會計師僅需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簽字會計師高度聚焦,有人簽了10年
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根同源之外,十幾年來年報的簽字會計師亦高度聚焦。
同花順數據顯示,從2005年有統計的簽字會計師來看,15年間,在中信國安年審報告上簽字的總計有10人,其中有錢斌簽字的公涉及10個年份,有李欣簽字的5次。
“目前制度規定,對同一上市企業簽字五年以上的註冊會計師必須輪換。但制度同時又規定,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兩年或三年最長不超過十年。”劉志耕表示,有了“十年之約”,極有可能形成連續審計。在連續審計的情況下,審計人員可能會認為情況熟悉、風險不大甚至沒有風險,很容易麻痹大意。連續審計還會使得審計被審計雙方的關係越發融洽,更是可能影響到審計的獨立性,出問題的可能性加大。
“或者即使表面上看換了審計師甚至換了事務所,但實際上,現場負責審計的還是原班人馬。”劉志耕進一步表示,由此可見,這種輪換制度雖有其必要性,但還是存有一定缺陷。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上述輪換制度的具體文件是指2004年開始實施的《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註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
“當然,連續審計也不是一無是處,在確保審計獨立性及不存在的情況下,由於一直連續審計情況熟悉,從而可能發現更多的問題。”劉志耕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