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方向法庭提舉三份加蓋公司財務印章的證據,法官調查後發現,三份證據皆為偽造。11月4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懷柔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原告劉某德訴稱,王某為開展養生培訓,請求其幫忙聯繫酒店,供300餘人住宿使用。其為王某聯繫三家酒店,共計消費 258000元,王某卻一直未向酒店交費。因酒店催促付款,劉某德遂為王某墊付,故請求判令王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健康管理公司連帶支付258000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等。
庭審中,為證明其主張,劉某德提舉了王某出具的欠條、王某書寫欠條的錄像、王某手舉欠條面帶微笑的照片及分別加蓋酒店財務專用章的三份證明。
被告王某辯稱,劉某德擅自進入其居住的酒店,逼迫其書寫欠條,不同意劉某德的全部訴求。
無實際付款的證據、被告王某對劉某德主張不予認可,承辦法官孫競審慎審查涉案證據。經在工商註冊網站上對財務印章顯示的三家公司進行核查,發現僅有一家公司名稱正確。
為進一步核實,孫競團隊又前往三家公司實際經營地點了解加蓋印章及實際付款情況,兩家公司表示未出具過此證明,其中一家明確表示未曾收到過劉某德支付的費用;另一涉案賓館已非印章所顯示公司管理,原公司已註銷。
綜合調查情況,劉某德所提舉的加蓋公司財務用章的三份證明,系其偽造的虛假證據。
查明涉案證據後,孫競把劉某德叫來談話。“確實是我偽造的,我知道錯了”,劉某德承認其偽造了證明材料中的三個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劉某德偽造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影響司法公正,依法應予處罰。
經瞭解,劉某德妻子身患白血病。結合全案情況,懷柔法院決定對劉某德罰款50000元,並給予其一個月的交納期限。
劉某德認可處罰決定,並如期交納罰款。因相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懷柔法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懷柔法院法官提醒,民事訴訟中,提交證據證明自身主張,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背離誠信訴訟底線,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妨礙司法公正,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浪費司法資源,將依法受到到“誠信罰單”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