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理網暴立規矩,強化平台責任是方向 | 新京報快評

為治理網暴立規矩,強化平台責任是方向 | 新京報快評
治理網暴需行政與司法無縫鏈接,更需政府、社會與市場同向而行。圖/IC photo
| 顧左右

據新京報報道,7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是繼中央網信辦於2022年11月正式發佈《關於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來,網信部門在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力度上的再次發力。

一個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起草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6月9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現已截止,預計離正式出台不會等太長時間。

治理網絡暴力,需要行政與司法無縫連接,更需要政府、社會與市場同向而行。各部門在建章立制上紛紛行動起來了,這是一個好的信號。

觀察兩份“徵求意見稿”,“網信版”聚焦“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兩高一部版”着力“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從規制的對象看,前者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要求更多;後者則針對所有參與網絡暴力行為中的違法犯罪人。權力主體不同,規範對象不同,責任機制不同,背後是執法權與司法權各有所別。

所謂“共治”,前提就是要各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手持行政、司法權柄者知責於心、擔責於身、履責於行,才能真正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此次網信版“徵求意見稿”,首次對“網絡暴力信息”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即“通過網絡對個人集中發佈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輿論場內的慣用語,一旦寫入規範性文件,準確界定都是首要任務。

不過,其中一些概念或許需要進一步明確。如“集中發佈”要多“集中”?“嚴重影響”要多“嚴重”?“惡意揣測”的“惡意”要多濃?“不良信息”的“不良”應由誰來評價?給出規範的同時,留下了更多有待規範的空間。

如何盡最大可能對概念界定清晰,讓“規定”的可操作性更強,又不致因過度“具體”而扼殺了“網絡暴力信息”本身的延展性,這是一個難題,也是在徵求意見中應着力解決的重點。

此次“徵求意見稿”最受關注的亮點,當數針對網絡暴力事件發生的“一鍵防護”的觸發、啓動及保護機制。“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網絡暴力防護功能,提供一鍵關閉陌生人私信、評論、轉發和消息提醒等設置。用户面臨網絡暴力風險時,應當及時發送系統信息,提示其啓動一鍵防護。

這也表明,之前已在某些社交媒體平台中實踐的“一鍵防護”,不但得到肯定,更被全面推廣。規範與實踐的互動,有了具象的體現。

研判“徵求意見稿”有個普遍適用的角度,就是先看“法律責任”一章。從網信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主體和主要內容看,大概率會以部委規章的形式正式出台。第六章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的細化。舉凡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對象均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等要求,也歸責於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這大大強化了平台的責任,也將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平台的合規成本。徵求意見的過程,也將是在內容監管和平台責任上找到合適的“度”的博弈過程。

平台是網絡信息(包括網絡暴力信息)的主要獲益者。只有利沒有責,網暴信息難以遏制;只有責沒有利,平台經濟難以為繼。就當下來説,本着權責利相一致原則,強化平台責任是方向,實現權責利平衡是目標。

網信版“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對“羣主”也有明確的約束條款。“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羣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範成員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發現用户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移出羣組等管理措施”,這讓不少網民奔走相告,“羣主有權依法‘踢’人了”;也有不少網民感慨,“羣主不好當了”。

從責任機制來看,此次主要針對的還是網絡機構。比如,對組織、煽動發佈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機構,應“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溝通、暫停商業收益、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羣主、網民的行政責任並未涉及。

但這並不表示,羣主、網民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就沒有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本就不在網信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之中。至於行政責任後續會否補全,還有待觀察。無論如何,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都是向着網絡暴力規範治理,邁出了重要一步。

撰稿 / 顧左右(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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