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處罰辦法》主要包括明確立案程序和執法權限、規範調查取證行為、完善查審機制、明確行刑銜接程序等方面內容。
《處罰辦法》共41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立案程序和執法權限。發現違法線索,符合相關條件的,應當立案。為保障行政處罰工作依法順利開展,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執法權限和措施,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關主體報送文件資料等措施的實施,以及不配合調查的情形及後果。二是規範調查取證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物證、書證、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等主要證據類型的調查取證標準和要求,規範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對特定情形下的證據轉換以及委託中介機構等提供專業支持作了規定。三是完善查審機制。證監會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按照規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審理意見、進行法制審核。
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作出,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四是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通過文字記錄等形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歸檔保存,對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過程可以進行音像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行政處罰決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予以公開。五是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和對執法人員的監督。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閲卷等權利。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濫用權力或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處罰辦法》還明確了行刑銜接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處罰辦法》結合執法實際,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認真貫徹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落實好《證券法》《行政處罰法》和《處罰辦法》各項規定,依法從嚴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活動,切實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懲治力度,為建設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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