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攬勝運動版險成“奪命車” 高速路上驚現驟停

文/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吳國頌

珠海郝先生花了100多萬元買了一輛路虎攬勝運動版SUV,但這台車卻給他帶來了不少煩心事。他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這輛車剛買沒多久,就開始了漫長的維修經歷。“車買來5年多,維修就佔了兩年。”而車子兩次在高速公路上的驟停,讓他至今心有餘悸。

當郝先生到4S店協商解決問題時,工作人員雖然對郝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解決問題卻並不順利。近日,在羊城晚報記者的陪同下,郝先生再次前往4S店討要説法。

驟停逾十次,豪車險成了“奪命車”

2015年5月4日,郝先生在位於珠海金峯北路的“珠海中汽南方捷路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運動版SUV。這家公司主要銷售捷豹、路虎品牌汽車。“當時看中的就是它霸氣的車型,但沒有想到剛提車沒有多久,車子就開始出現問題。”

郝先生調侃説,自己是2015年買車,也是2015年開始修車。這輛車出現的驟停就有十多次。“有一次我駕車行駛在珠海體育中心時,車子突然在斑馬線前驟停,後面的車主指着我破口大罵。當他們知道是車子出現故障後,才稍微消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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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先生的車

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的驟停更令郝先生心有餘悸。“有一次是凌晨兩點多,我們開車從湖南迴廣東,在時速120公里的情況下汽車驟停,整車報警。看着旁邊快速行駛的大貨車,我們嚇得全身冒冷汗。”郝先生氣憤地説。

郝先生向記者出示一份長長的維修單,上面是一連串的維修記錄,涉及變速油箱、變頻器等問題。郝先生反映,他的車經歷了兩次維修,時間都超過7個月。加上其他短期維修,用於修車的時間已經有兩年了。

令郝先生更吃驚的是,在車輛維修期間他還接到4S店的電話,稱車子“波箱”壞了,需要郝先生自己報保險。郝先生納悶,他的車一直在維修,自己近期沒有開過,為何“波箱”突然會壞,還需要自己報保險呢?

問題懸而未決,要求車主找廠家溝通

9月14日,在羊城晚報記者的陪同下,郝先生再次來到珠海中汽南方捷路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此前,郝先生已經多次前往要求給予解決方案。“兩個星期前,他們就説給我答覆,但一直拖到現在。”

“車子出現問題後,我沒有無理取鬧,給修或不給修、回收或不回收,你們要給我一個答覆。”面對突然到訪的郝先生,該公司負責維修業務的葉先生顯得有點無奈。葉先生回應稱,一直在跟路虎廠家溝通,無論是修車、換車、退車都需要與廠家的協商,但廠家還沒有給出解決方案。當着羊城晚報記者的面,葉先生再次電話聯繫路虎廠家,但依然沒有結果。

羊城晚報記者瞭解到,問題之所以懸而未決,主要是4S店提出了兩點意見:一是郝先生的車已經過了5年質保期,不在質保範圍內;二是解決方案需要與廠家進行溝通,4S店是溝通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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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維修記錄

針對這兩種説法,郝先生進行了反駁。郝先生認為,雖然按照合同,現在已經過了質保期,但4S店知道車子的真實情況。他購買的車有兩年時間是處於維修狀態,且有兩次維修時間都超過7個月,按照“三包”政策,質保期需要順延,所以他的質保期應該是到明年。

關於解決方案需要與廠家溝通的説法,郝先生認為更是荒謬。郝先生表示,他是與4S店簽訂購車合同,他與4S店才是甲方、乙方的關係,為何車輛出了問題,4S店卻讓車主去找廠家溝通。

“我跟廠家沒有交集。4S店賣車賺錢的時候,為什麼不讓我直接跟廠家買呢,怎麼不把這筆錢給廠家呢?”郝先生認為,按照法律規定,他應該向4S店索賠,4S店如果覺得自己權益受損,可再向廠家索賠。

4S店承諾修好車,車主仍需支付費用

郝先生説,目前車子驟停、波箱等問題都沒有得到徹底解決,4S店的做法令他非常失望。“按照約定,4S店需要給我提供代步車,但代步車我只使用了兩個多月他們就收回去了。我本來還可以每天索賠六七百元,但這筆賠償我一直沒有提出。我就是希望他們積極去幫我處理這個問題。”

該公司市場經理胡先生回應羊城晚報記者稱,他們一直在與廠家溝通,非常積極地想處理好這件事。從行業上來説,他們很被動,雖然他們想維繫好客户關係,但廠家比較強勢。“我們會層層上報,但需要廠家給出一個方案,再按照這個方案去推進。”該公司總經理陳先生其後回應:“當天下午就跟廠家溝通”。陳先生表示,9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會給郝先生答覆。

9月15日晚,郝先生告訴羊城晚報記者,4S店承諾將車修好,郝先生支付修車費用的上限是1萬元。後續情況如何,羊城晚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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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買車5年修車2年質保期應該順延

針對郝先生提出,他的車子購買後長時間處於維修狀態,質保期應該順延的説法,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蕊伶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郝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

陳蕊伶介紹,保質期和保修期等期限,只是推定質量達到合格的一種時間期限,而不是確認產品質量合格的證明。也就是説,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產品的質量在保質期或保修期未到之前已經是不合格產品,那麼對方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蕊伶認為,郝先生在4S店購買了汽車,出問題後4S店讓車主找廠家解決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消費者買的新車出現缺陷造成損害,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如果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車主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陳蕊伶建議,車主先與經銷商協商解決問題時,可以事先收集相關證據。當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車主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這也是解決爭議最強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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