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間,247位在各種案件中無法獲得賠償,生活即將陷入困頓的當事人,通過通州法院的司法救助行動擺脱了困境。在這四年裏,通州法院辦理200件國家司法救助案,救助金額1411.93萬元。通州法院表示,在這些案件中,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多,超過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
在通州法院處理的全部司法救助案中,民事侵權類案件居多,其中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72件,佔救助案件總數的36%。在這些案件中,當事人通常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家庭經濟面臨巨大困難,急需資金繼續救治或維繫生活。
通州法院表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會主動發現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對他們主動發出提示,儘量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對於符合規定的當事人,引導他們做出申請,對需救助的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在此過程中,法院會主動進行走訪調查,徵求申請人所在的基層社會組織或單位意見,瞭解申請人的貧困原因,擬定合適的救助方案。如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不願出具困難證明,法院會通過實地走訪或運用視頻連線等形式釋法析理,幫助困難羣眾及時取得相關救助材料,進而得以救助。
通報會上,通州法院對於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辦理方法等多個具體問題作出了提示。
法院表示,無論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否屬於受案人民法院轄區範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審判、執行案件管轄法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在申請時,申請人應準備救助申請書、身份證或户口簿等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生活困難證明、是否已獲得其他賠償與救助的證明、確認實際損害後果的法律文件、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條件的多個直接受害人申請救助的,應當分別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分別立案救助;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條件的多個近親屬申請救助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一案救助。法院表示,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一般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當事人不得分別在審判、執行等環節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當事人已經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
法院強調説,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司法救助。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救助。救助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名救助申請人的近親屬、法律援助人員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無償代理的公民作為委託代理人。
在救助金數額的確定問題上,以案件管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數額。
典型案例
案例1
2013年8月,葉某駕駛的中型廂式貨車與胡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側相撞,造成葉某與兒子受傷,葉某之妻張某死亡。駕駛人胡某因逃逸被判刑入獄。交通支隊認定胡某為全部責任,葉某與其妻、其子均無責任。在民事案件審理中,葉某及其子女、張某父母主張因張某死亡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為140餘萬元。經承辦法官告知,葉某等五人向通州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因胡某本人無能力賠償,張某死亡導致家庭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故本院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國家司法救助金25萬元。
案例2
張某被雷某持刀故意傷害致傷,造成腹部開放性損傷、左腎破裂等損傷,身體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張某主張其合理經濟損失為6萬餘元。經承辦法官告知,張某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審查後法院認為,申請人張某是未成年人,因腎臟摘除影響其勞動能力,且他成長在單親家庭,本人及家屬生活困難;被告人雷某無能力賠償,亦不能通過家屬代為賠償,故本院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國家司法救助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