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網
丟了手機,拾得者卻聲稱因
“響聲太大扔了”
只願賠三百元
怎麼辦?
白撿的手機
就能隨便處置不負責任?
在這起案例中,法官從遺失物保管義務入手,判決按照失主要求全額賠償損失,以司法裁決捍衞了拾金不昧的良好風尚。
案情簡介
原告張先生訴稱,2020年8月29日19點,其在與妻子回家途中,發現手機遺失。張先生立即返回尋找,期間多次向手機打電話無人接聽。後張先生根據手機定位抵達李先生家附近,遠程控制手機啓動鈴聲提醒功能,根據鈴聲確定手機在李先生居住的樓中。張先生立即報警,在民警抵達後,手機定位開始發生高速移動,大約20分鐘後,手機定位於另一小區,長時間未移動。22點左右,因手機關機,手機定位信號消失。張先生到達李先生家後,向李先生説明手機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訊錄,沒有備份,如果能夠歸還手機,願意給予酬金答謝。但李先生雖承認拾得手機,卻堅持主張手機已經扔掉,無法找回。
8月30日,張先生走訪李先生周邊鄰居,得知該手機最後定位的地址在李先生兒子住處附近。張先生調取監控錄像,證實李先生的確撿拾了張先生所丟手機,但並未發現丟棄手機被人撿走的過程。根據手機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點至2020年8月30日11點,手機開機三次。張先生再次與李先生溝通,李先生堅持手機已經丟棄。雙方協商不成,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4299元。
李先生辯稱,自己的確撿到了張先生丟失的手機,但是由於手機響聲很大,回到家後就將手機扔了。只同意賠償張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賠償手機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訴手機後,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並應所有權人之要求返還拾得遺失物。現李先生拒絕返還遺失物,並稱已經將遺失物丟棄,該行為已經損害了張先生的合法權益,現張先生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4299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良好社會風氣的的具體體現,值得繼承和發揚。本案中,李先生的行為有違誠信,法院最終判決其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是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的一種否定。通過司法對公民的類似行為進行指引,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在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司法支持公民踐行傳統美德的正確導向,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崇德向善的強大能量。
綜合:中國普法、徐匯普法、法治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