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面子沒合同,收車看走眼,用户多“詭辯”,車商還能退車嗎?

愛面子沒合同,收車看走眼,用户多“詭辯”,車商還能退車嗎?

案情簡介:

北京某精品豪車館以100餘萬元的價格從某車主處收購一台紅色保時捷911轎車。

因礙於中間人情面、該車型暢銷及價格較低等原因,而未與賣家簽訂書面合同

車商在收購時對車輛進行了初步檢查,並核查了保險記錄、4S店記錄,均未見異常。

交易完成後,整備過程中,車商發現該車有泡水痕跡,經進一步拆卸檢查,發現明確泡水跡象,車輛實際價值僅為70餘萬元。

車商與原車主多次協商,原車主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退車。

車商將原車主訴至法院,要求退車並支付利息。本案例原告由查博士法律服務團隊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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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是:被告從沒有承諾該車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自己不是該車的第一任車主,也是買的二手車,既不懂車也不知道什麼時間發生的泡水事故,自己沒有欺騙車商;

原告專門從事二手車銷售工作,幾乎專賣保時捷轎車,具備該車型的檢查核驗能力,雙方自願達成口頭合同,交付完畢車輛,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風險應由原告自擔;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主張重大誤解,否則破壞交易秩序,導致糾紛量大增。

原告為訴訟需要,申請司法鑑定,結論為:泡水車,嚴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害行駛安全。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是商事主體,應具備查驗核查能力,但是本案車輛存在嚴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及行駛安全,該車商經營精品車,該車與車商收車時的收購目的顯然不符。

據此判決雙方合同目的落空,判決解除合同、退車退款,並要求被告支付自收款開始至實際還款為止的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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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博士法律服務團隊 案例分析:

收車看走眼,還沒簽合同,能退車嗎?

答案一般是否定的,該案實屬險中求勝!

本案中,被告辯解策略非常到位,句句戳中車商的軟肋和要害,原告的敗訴風險極大。

該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原告代理人另闢蹊徑,充分舉證證明原告只賣精品車,不賣泡水車,不僅申請鑑定車輛是否屬於泡水車,還要求鑑定機構對車輛安全性和涉水嚴重程度進行了描述,據此主張合同目的落空,並最終得到法院支持。

實踐中,車蟲竄車、熟人介紹、異地購車等常見場景中,車商經常不與賣家簽訂合同,這很可能導致車商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查博士二手車法律服務團隊在車商法律服務中經常聽到的問題是:“我是花真金白銀買回來的車,我不是消費者嗎?”

因車商收車的目的是經銷及賺取利潤,而不是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車商在收車時不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定的的消費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權利。從這個角度講,車商賣車的時候是老闆,收車的時候還是老闆。

我國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請求權可以適用於商事主體,但該類適用是被嚴格限制的,商事主體原則上不能主張重大誤解。

道理很簡單,商法的基本價值追求是效益至上,國家更注重保護經濟社會的整體效率。

如果人民法院過多幹預此類商業行為,車商經常到法院哭訴“看車看走眼”,在增加民事審判工作負擔的同時,會增加交易成本、破壞合同穩定性並損害市場整體效率。

因此,車商的所有權利都寫在《收車合同》這張紙上。一旦因各種原因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內容、簽訂方式不規範等,損失慘重只是時間問題,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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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小胖説:

很多傳統二手車人常説我們這個行業很江湖,很講義氣,尤其很多”老人“,往往就是一句話,幾十萬上百萬,車都不看就打款,什麼合同,協議,礙着面子也好,覺得麻煩也罷,100台車都交易過,怎麼會第101台出問題呢?

而且有時候,賣方催着,買方感覺佔便宜合適,就無所謂了,但是人心人性會隨着時間變化的,尤其這兩年疫情導致了很多人,很多行業的人,變了。

還是用一句老話説,親兄弟明算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事出蹊蹺必有妖,就這半年,找胖哥來申訴的就是十多起,最貴的車,一台賓利是泡水車,價值超過300萬;最多的車,10多台BBA,總價值超過250萬,什麼貨不對板雙方扯皮,什麼定金髮了一直不發車,更有甚者,人去財空。

真正的好朋友,哪怕是借錢,也會主動寫欠條,做生意做事,面子裏子哪個才是根本,如果你那些二手車所謂的”江湖好朋友"真的是兄弟,賣你車的時候才應該主動提供合同説清楚,有規矩的人才能走得長遠。

那些吃喝玩樂,稱兄道弟,關鍵時刻不規矩的,是不是真的朋友,你自己掂量着辦吧。

可以説這個案例有點僥倖也有點專業能力才能贏,但是類似的案例二手車商贏的案例比例並不高,所以,三點建議!

1、白紙黑字籤合同,説清楚,萬一出了事,有講理的證據。

2、提高自身檢測能力,自己不行,或者異地,花點錢找個第三方擔保檢測。

3、別考驗人性,別心存僥倖,尤其是網絡陌生人,憑啥便宜你能撿到?尤其是那些新手、新人,你可別信運氣這件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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