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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苑丨退休人員再就業 出事之後該怎麼辦?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綜合

退休人員發揮餘熱到餐飲公司就職,如果出現勞動糾紛,法院會如何認定呢?5月20日,北京門頭溝法院在涉及勞動糾紛案件中公佈該案例。法院認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離休或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

已經退休的曹某於2018年4月26日到某餐飲公司就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8年7月11日,曹某在送餐時摔傷,後向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區仲裁委認為曹某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範圍。

曹某訴至法院,申請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認為曹某隻是臨時工,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曹某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間在餐飲公司工作,但曹某已於2015年11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雙方建立的並非勞動關係。法院判決駁回曹某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認定勞動關係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我國勞動者最低就業年齡為16週歲,對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年齡上限雖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退休人員不能再次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可以看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離休或退休人員,雖然法律不禁止再就業,但已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從主體身份而言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説的勞動者,不享受《勞動法》中所規定的權利。

所以,用人單位僱傭離退休人員從事勞動的,應當採取更加充分的勞動保障措施。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