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安全生產法》加大懲處力度 最高可罰款1億元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姜雪穎 北京報道
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並定於今年9月1日施行。
“這部法律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11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介紹,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元的罰款。並且,採取聯合懲戒方式,最嚴重的要進行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利劍高懸”,有效打擊震懾違法企業,保障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最高峯的時候是2002年,死亡大約14萬人,目前已降到了去年的2.71萬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數高峯期是2001年,這年發生的事故起數是140起,目前已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幅度88.6%。
宋元明表示,“現實提醒我們,過去長期積累的傳統風險還沒有完全消除,有的還在集中暴露,新的風險又不斷湧現,雖然説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體上呈一個下降趨勢,但是開始進入一個瓶頸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還會出現反彈。同時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又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説現在的安全生產工作仍然處於爬坡期、過坎期。在這個階段尤其現在正在開展安全生產三年行動、制定實施‘十四五’安全生產規劃的關鍵時期,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正當其時、十分必要。”
宋元明介紹,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同時,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如果不太明確,法律規定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修改後《安全生產法》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將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法》的宣傳貫徹工作,確保本法順利實施。”宋元明在會上呼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頭學法、守法,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貫徹,切勿到出了事故而後悔莫及,也切勿等到因違法受到重罰而後悔莫及。他也希望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執法人員嚴格執法、精準執法、規範執法,以實際行動讓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彰顯生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羣眾對平安的嚮往,讓“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內化於心、外化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