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要負刑事責任了。”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這兩天很火。
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調整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但大家可能沒有注意到,還有一部重要法律也在這次會議上修改了,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破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這兩部重要法律修改背後的深意,你真的讀懂了嗎?
(一)眾望所歸
從刑法的角度看,與修改前的刑法比,是把過去14週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底線降低到了12週歲。
消息一公佈,大家紛紛發表意見,正面肯定居多。
各界的反響起碼説明了這一調整是眾望所歸,是“法隨時變”的很好寫照,希望起到刑法的震懾和處罰作用。
近年來,不少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刺痛人心,不少案件情節之惡劣讓人細思極恐,也讓14週歲的刑責年齡門檻備受質疑。
業內認為,14歲降到12歲,就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現實情況,結合孩子生理心理發育的普遍狀況,讓這些犯下重罪的孩子得到應有的制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避免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歧路上有恃無恐、越走越遠。
(二)慎之又慎
即使刑責年齡有所降低,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仍然是“慎之又慎”。
來看這次修改後的刑法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注意了,這並不是一種普遍下調,不是説一到12歲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法律仍然設置了非常嚴格的罪名、情節和程序限制。
立法機關將這一修改,明確表述為“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
實際上,即使到了14至16週歲區間,刑法也仍然規定只能對殺人、強姦、搶劫、販毒等幾類惡性犯罪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更多非惡性犯罪、不用負刑責的低齡未成年人,根據這次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是要運用“專門矯治教育”的方式來處置。
“專門矯治教育”不是換個説法的“一放了之”。根據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門矯治教育”要設置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工作。
很多人也許並不理解,法律為何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如此慎重,仍然要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那是因為,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三)補齊“拼圖”
2020年7月27日,在廣西南寧西鄉塘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老師和學生在心理輔導活動中交流。新華社記者 陸波岸 攝
刑法威嚴,但解決“問題少年”給家庭、社會帶來的陣痛,僅靠刑罰恐怕遠遠不夠。
世人眼中天真無邪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背後究竟有多少家庭的失當、教育的失職、管理的失察?這需要深思。
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
值得期待的是,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經就此作出了完善。
比如,規定父母發現孩子心理或者行為異常,應當及時瞭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又如,針對青少年的心理特點,規定要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關愛、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特別是學校應當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總而言之,破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僅是“拼圖”的其中一塊,“一關了之”絕不是解決問題的終點。
當一個“問題孩子張三”在違法邊緣試探的時候,有更多人伸手拉一把,或許,就能改變一個“法外狂徒張三”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