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應否還給權利人?這次審判有新意!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户端

賀林平 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近日,一件關於冷凍胚胎的棘手案件,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圍繞這樣一個極其特殊的爭議事物,法院通過引入新制度,創造性化解了如何返還權利人的現實難題。

事情還得從2019年1月説起,劉先生和鍾女士夫婦與某醫院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凍,冷凍胚胎總數6枚,但雙方沒有做關於胚胎解除保存和返還的約定。2019年5月,鍾女士在醫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獲成功,剩餘5枚仍在醫院進行保管。隨後,劉某夫婦表示不願繼續將冷凍胚胎保存在該醫院,向法院起訴要求取回案涉5枚冷凍胚胎。

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應否還給權利人?這次審判有新意!

劉某夫婦主張:“我們是冷凍胚胎的權利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管理和處置冷凍胚胎。”

醫院則不同意,並提出三條理由:“第一,行業慣例不允許將冷凍胚胎直接交給患者及家屬。第二,將胚胎交付給家屬後,沒有醫療機構的配合,家屬有可能拿去從事非法代孕或胚胎買賣等違法行為。第三,胚胎必須在零下196攝氏度的液氮罐設備中儲存,原告不具備保存條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方面,案涉冷凍胚胎來源於劉某夫婦,在生命倫理上與劉某夫婦有着最密切的聯繫,故劉某夫婦對冷凍胚胎享有照護權和處置權,有權要求醫院返還。但另一方面,冷凍胚胎是具有生命屬性的倫理物,應受到法律的特別尊重和特殊保護。其照護和處置要符合法律規定,須嚴格保障其在轉移和保存期間的安全性,並充分考量被不法利用的風險,相關醫學活動需要接受嚴格監管。

如何破解?通過創造性地引入履行輔助人制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胚胎權利人劉某夫婦須提供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合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即履行輔助人;之後五日內,醫院向劉某夫婦指定的醫療機構返還存放於其處的5枚人體冷凍胚胎。該判決現已生效。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黃嵩解釋,履行輔助人,是指存在於當事人之外,輔助當事人履行的人。一般情況下,除履行具有高度人身屬性,或者當事人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適用履行輔助人履行。履行輔助人制度在中國最早規定在旅遊法中,後來在實踐中逐漸拓展至其他民商事領域。自2022年8月以來,廣州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中創新引入履行輔助人制度,並在實踐中逐漸完善細化。

冷凍胚胎返還糾紛具有高度的倫理性和前沿性,一直以來是社會關注、學界熱議和實務重視的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在支持冷凍胚胎返還的同時,會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並要求當事人取回胚胎後不得違法違規使用,但實踐中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因此,如何寫好冷凍胚胎返還的“下半篇文章”,是司法實踐亟需回答的重要問題。

廣州法院創造性引入履行輔助人制度有效回答了這個現實難題。該制度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行使權利和防範化解胚胎不法利用風險之間實現雙向兼顧,在理性裁判和情感考量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將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作為冷凍胚胎權利人行使照護權和處置權的履行輔助人,可從源頭上避免胚胎買賣、非法代孕等問題,也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爭議訴訟和執行案件發生。

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應否還給權利人?這次審判有新意!

在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房紹坤看來,圍繞冷凍胚胎的處置規則處於人格權、身份權和物權等領域的交叉地帶。不能按照傳統的審判思維進行,而是應當綜合考慮複雜的法律、倫理及醫學因素和社會現實,並對冷凍胚胎給予特別的尊重與保護。

而廣州法院這次判決在合法的基礎上更加合情合理,對全國此類案件的裁判具有突破性和參考意義: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創新引入了履行輔助人制度,審慎支持當事人的請求,既滿足了當事人的訴求,又可以避免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對於冷凍胚胎返還規則的完善具有參考意義。該做法充分體現了法律與倫理的交融,是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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