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老人獨自乘高鐵摔下站台,鐵路公司未及時救助被判擔責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年過花甲的馬某獨自坐輪椅搭乘高鐵,因未能得到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幫助,在由車廂向站台轉移時從輪椅跌落站台後受傷。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此案,判決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公司”)承擔馬某現有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682791.34元。
乘客:曾告知乘務員殘疾情況並提出需要幫助
2019年,年過花甲的馬某獨自坐輪椅搭乘高鐵從天津前往邯鄲。上車時,馬某按照規定將自身情況告知了列車長和乘務員,並表示下車時需要工作人員提供幫助。行程中,工作人員也曾多次詢問馬某下車地點,並承諾下車時予以護送。但當列車抵達邯鄲時,並無工作人員到場,馬某在沒有列車員幫助的情況下,從列車車廂轉移至站台,不料過程中輪椅側翻,馬某從輪椅摔下受傷。
經鑑定,本次事故導致馬某雙下肢肌力2級以下,為二級傷殘,呈截癱狀,兩人攙扶下不能站立。而在此之前,通過多方治療和康復鍛鍊,馬某下肢肌肉力量已恢復至肌力4級狀態,能夠自己架雙枴行走。鑑定意見表明,馬某此次二級傷殘與原有舊傷存在因果關係,兩次事故對其本次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為同等作用。
馬某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鐵路公司則認為,工作人員未直接巡視到現場,只能算是工作中存在紕漏,且馬某輪椅側翻既非工作人員造成,也非列車設施缺陷造成,因此僅願意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鐵路公司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旅客,通過購買高鐵火車票的方式與鐵路公司簽訂了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而對於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人身損害,鐵路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因馬某此次傷殘結果與之前車禍導致的原有傷存在因果關係,且二者對其殘疾後果的作用力大小相等,所以鐵路公司對本次事故造成的馬某人身損害應承擔50%的責任。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鐵路公司賠償馬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後續治療及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費等共計682791.34元。
北京四中院法官進一步解析,我國《民法典》以及過去的《合同法》均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當對方為殘疾旅客時,承運人更是有盡力救助遇險旅客的法定義務。即便是殘疾旅客未向承運人尋求幫助、未等待承運人提供幫助自行下車,或未對提供幫助的案外人盡到提示義務,也均不能構成免除承運人上述法定義務的理由,更不能構成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從而免除或減輕承運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