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9年的一起“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案件進行二審判決,法院認為,被撞者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到球場上在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其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而撞人大學生張某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判其不擔責、不賠償。
此案案情並不複雜,二審判決結果得到廣泛關注並獲一致肯定。究其原因,就在於二審法院能夠堅持法治精神,以是非分明的鮮明態度,對合法行為進行保護,對擅自越界自損者能夠進行否定評價,通過司法判決的示範、引領作用,能夠進一步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不再因為受害者的弱勢地位而“和稀泥”,讓合法邊界遭受“扭曲”、合法行為蒙受“委屈”。
二審法院判決所援引的“自甘冒險”規則是民法典增設的條款內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少類似案件就如一審法院所判決一般,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換而言之,往往是視受害者的家庭情況、經濟收入情況、調解難度等進行衡量,或各打五十大板,或判決被告象徵性承擔一定比例賠償。
“照顧弱者”雖然合乎情理,但“誰弱誰有理”卻有違法理。一方面,這種判斷標準未能尊重客觀事實,沒有把民事法律事實作為認定依據,做不到過錯與責任相一致;另一方面,法律的適用上存在過多的主觀性因素,存在想當然“攤派”責任,這無疑讓人難以信服。
更為嚴重的是,類似判決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其一是合法行為的邊界不再清晰,侵犯合法邊界還可能從中受益,進而誘發更多類似“碰瓷”行為;其二則是合法行為基於防範不可預知的風險而產生行為萎縮,對於像案中的正常體育活動開展明顯不利。
值得肯定的是,民法典通過增設條款的方式,為法院堅守合法行為邊界提供了底氣。張某撞李婆婆案並非適用“自甘冒險”規則首案,1月4日民法典施行後,“自甘冒險”條款首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援引該規則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類似的判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也有數十件。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民法典實施以來,通過類似案件的辦理、法律規則的適用,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效果,對於堅守合法行為邊界具有鮮明的導向意義,對於營造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環境的意義也十分重大。
(來源:正義網 作者:黃磊)